XX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
根据《XXX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X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XX发〔2010〕110号)、《关于全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X社发〔2010〕147号)、《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通知》(XX发〔2011〕71号)及《关于印发XXX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社〔2011〕134号)等精神,为切实做好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城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调整新标准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我城区共9个,分别为各镇卫生院、各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城区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绩效工资实施时间:从20XX0月1日执行。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
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核查工作,在城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局牵头,纪检监察、组织、审计、卫生局、计生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三、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
(一)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采取财政托低不限高的办法核定,按照与城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托低水平线为30742元/年·人。
(二)实施绩效工资前平均津贴补贴水平低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的,可将其调整至财政托低水平线;高于财政托低水平线,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财务规定,且发放的项目不违法违规的,经城区相关部门审核批准,高出部分可予以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不受绩效工资结构比例的限制。 (三)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各级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在职人员绩效工资财政托低水平线的一定比例计发,比例按城区机关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与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之间的比例执行。但是,为有效控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收入水平差距过大,对在职人员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相当于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
规定补贴平均水平2.5倍以上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该单位自筹解决。 四、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构成。
(二)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编制数内(含编制控制数)实际在岗人数核定城区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年绩效工资总量后,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将控制总量分解到各单位。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批准。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于年末将业务收支结余扣除限定用途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后,转入结余分配,年末结余为正数的,可按不超过结余的20%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不超过结余的30%提取奖励基金等专用基金。奖励基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绩效工资的实施用于职工绩效考核奖励。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年末结余为负数的,不得进行分配,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事业基金不足以弥补的,转入未弥补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