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该“上下班途中”指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反之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查受理后,经调查,于 5 月 25 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予认定闫XX为工伤。
闫XX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人社局认定事实不清,
应重新认定
闫XX诉称,其一,其下班后乘坐单位同事的小车前往市区取钱, 准备取钱后返回住处,从公司出发前往市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正常下班途中,且事发路段也是其
一说法为去市区找朋友)。当晚 21 时许,张某驾驶的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和闫XX均受伤,车辆损坏, 其中闫XX头部、胸部等多处受伤。事故发生后,闫XX被送往医院住院进行治疗。2017 年 4 月 7 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XX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2017 年 3 月 31 日, 公司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审
下班回家的合理路线 ;其二,自己取钱属于日常生活需要,取钱与下班并不矛盾,机械地强调“取钱途中” 不是下班途中,有违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立法宗旨,更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人社局辩称,闫XX所称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事实不符,闫XX系在下班回到宿舍后, 再乘坐同事张某的小车去市区找朋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发
下班回到宿舍后再外出
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闫XX于 2016年 11月 28 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生产部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闫XX入职后, 向公司申请了住宿房间。
2017 年 3 月 3 日,闫XX晚上 20 时 30 分下班后,乘坐同事张某驾驶的小车从公司厂区到公司宿舍后, 又继续坐张某的车去市区取钱(另
[劳动保护]“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