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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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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

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教[2017]231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7.06.13 【实施日期】2017.06.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

(陕教〔2017〕231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石油普教管理中心,有关高校、培训机构:

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以下简称“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是培养合格校园长的主要环节。为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任职资格培训工作,全面提升校园长上岗履职专业素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组发〔2017〕3号)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的意见 》(教师〔2013〕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1 / 2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严格执行校园长持证上岗制度

(一)增强思想自觉。任职资格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是校园长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对新任或拟任校园长进行履职必备知识和技能培训,是促进校园长专业发展、培养合格校园长的重要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务必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校园长务必提高思想认识,及时参加任职资格培训,并全面完成国家规定学时要求。 (二)明确培训对象。本意见所称校园长,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育机构的所有新任或拟任的正副校长、正副园长、党组织(党总支、党支部)正副书记以及相应后备干部人选。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上述民办教育机构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三)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是校园长任职的必备条件。新任校园长在任职前必须参加累计不少于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对于本文印发之前已任职、从未参加过任职资格培训或参加过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足300学时的校园长,须在本文印发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培训,补足培训学时。

二、落实职责,规范资质,确保校园长任职资格培训质量

(一)落实培训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校园长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加强校园长任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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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陕教[2017]231号【发布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06.13【实施日期】2017.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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