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
的意见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淄人发[2007]76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7.04.28 【实施日期】2007.04.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使用的意见
(淄人发[2007]76号)
各区县人事局、开发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省属以上驻淄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全面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现就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继续教育学分的取得与登记审核
自2007年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化统一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级管理人员,通过登录淄博市人事局教育培训网进行学分申报、学分审核、学分查询。 学分登记审核的权限仍按照淄人发[1998]1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公共科目和实行网 1 / 2
上培训项目管理的继续教育学分,不再进行登记审核,由系统自动将学分记入专业技术
人员个人学分账户。论文著作、发明专利和其他类别的培训等继续教育学分,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从网上申报,按照审核权限进行审核。学分审核的权限为:评审晋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考试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市人事局审核;评审晋升助级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和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和市直各部门审核。
继续教育学分授予的内容和分值,仍按照淄人发[1998]87号和淄人发[1998]114号的规定执行,并对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1、由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每完成一个模块记8分,教师信息技术等级证书和山东省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证书不论证书数量和级别,一律一次性记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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