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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_169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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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微机实现的,集中管理显示,集中、分散(就地)均能控制的系统。 3.18 相关气体

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 3.19 氧气使用

钢瓶装氧气、管道氧气和液氧气化等方式为气源的使用。 3.20 低温液体

液态氧、液态氮、液态氩、液态空气等。 3.21 空投试验

主机启动前,断开动力电源,按正常启动程序模拟启动,检验启动条件和保护装置的试验。

3.22 空气预冷系统

原料空气进入空分装置或分子筛吸附器前,预先冷却以降低温度和含水量,包括空气冷却塔、氮水冷却塔、冷冻机组、水泵、阀门、自动调节等的系统。

3.23 有氢制氩/无氢制氩

粗氩含氧通过加氢燃烧去除的制氩方法叫有氢制氩。

氩馏份含氧通过全精馏分离去除的制氩方法,因不用加氢除氧,称无氢制氩(亦称全精馏提氩)。

3.24 外压缩流程(氧气)/内压缩流程(氧气)

出空分装置冷箱的低压氧气经氧压机加压到用户所需压力,然后送到氧气管网和用户的空分流程,该过程是在空分装置冷箱外完成的,故称外压缩流程(氧气)。

将主冷的液氧用液氧泵加压到用户所需要的压力,然后在主换热器中被气化和复热,出空分装置冷箱后直接送往氧气管网和用户的流程,该过程是在空分装置冷箱内完成的,故称内压缩流程(氧气)。

3.25 浸浴式主冷/降膜式主冷

换热单元浸浴在液氧中工作,内存大量液氧,有液氧面高度的主冷叫浸浴式主冷。 液氧自主冷顶部的分配器溢流,靠重力向下流动,在氧通道形成液氧膜,内部不积存液氧,没有液氧面高度的主冷叫降膜式主冷,亦称溢流式主冷。

3.26 在线监测/离线监测

通过装在生产线和设备上的各类检测仪表,对生产及设备状况进行连续自动检测叫在线监测。

通过生产线和设备以外的各类检测仪表,对生产及设备状况进行必要的人工抽查检测叫离线监测。

3.27 变频启动

降低供电频率,降低启动电压,减小启动时的功率,实现平滑启动的大电机启动方式。

4 基本要求 4.1 总原则

4.1.1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生产、储运、使用中的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的生命与健康,促进氧气行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4.1.2 氧气设备专业制造厂应持有相应的制造许可证,并应对其出厂氧气设备、零部件的质量与安全负责,应出具安全、质量证书和产品合格证,并出具安装、操作、维修等完整的技术文件。

4.1.3 氧气设施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

4.1.4 施工、安装、检修单位必须履行氧气设备、设施的施工、检修资格的认可手续,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施工、安装、检修完毕,应做好安全、质量检查和验收交接。施工单位应按图施工,遇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安装及生产单位三方商定,由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出具变更文件后实施。重要变更,应报上级批准。

4.1.5 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站、车间)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规定,其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1.6 氧气生产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4.2 总图布置

4.2.1 氧气生产场所建设地点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与工业区总体规划,经技术经济比较与安全评估,择优选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好且安全可靠的厂址。

a) 氧气生产场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 。

b) 氧气生产场所宜靠近主要用户,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 c) 氧气生产和储存场所距国家铁路线不应小于200 m。

d) 氧气生产场所距居民区的距离要考虑噪声影响,应符合GB 12348、GB 3096的有关规定。

e) 氧气生产场所应具有良好的地质条件。氧气生产场所不宜选择在发震断层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 g(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9度)的地震区。

4.2.2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碳氢化合物(尤其是乙炔)等有害气体发生源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应通过实际检测,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允许极限含量

杂质名称及分子式 乙炔 C2H2 甲烷 CH4 总烃 CmHn 二氧化碳 CO2 允许极限含量 -6 0.5×10-65×10 -68×10 -6400×10 允许极限含量 -6氧化亚氮 N2O 0.35×10 注:当吸风口空气中有害杂质含量超标且无法避免时,应在空分装置前采取针对有效的分子筛吸附净化措施。 34.2.3 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 mg/m。 4.3 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

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

4.3.1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

名 称 生产类别 最低耐火等级 制氧、压氧厂房 乙类 二级 主厂房 丁类 二级 液氧系统设施 乙类 二级 乙类 二级 主要 氧气调节阀组的阀门室 、汇流排间 乙类 二级 生产 氧气充瓶间(灌氧站房)车间 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 戊类 三级 及设 液氮系统设施 戊类 四级 施 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汇流排间、戊类 四级 液氩系统设施 氩气净化间(加氢除氧工艺) 甲类 二级 生产、储存氢气的建、构筑物 甲类 二级 水泵房、冷却塔及水处理设施 戊类 四级 辅助 锅炉房 丁类 三级 生产 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 丙类 二级 车间 油浸变压器室 - 二级 注 1:液氧(液氮、液氩)系统设施包括:液体储罐、液体泵、气化器和阀门室等。 注 2: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氩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吊顶。 注3:当主厂房的氧压机部分的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区面积的5%和氧压机设有防护墙(罩)时,其面积大于本层或防火分区面积的20%时,则主厂房应按乙类火灾危险类别进行设防。 4.3.2 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4.3.3 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

a)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氧气与氮气、氩气储罐的间距及氮气、氩气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液氧储罐与液氮、液氩储罐的间距及液氮、液氩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和维修要求,且不宜小于2m。

b) 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固定容积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固定容积氢气储罐与湿式、干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半径。

杂质名称及分子式 c) 氧气调节阀组宜设置独立阀门室或防护墙(氧气厂、站的氧气调节阀组应设在主厂房外),其防火间距可根据工艺要求确定,但与氧气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 m。

d) 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工艺配管和操作条件确定。

4.4 一般防护设施

4.4.1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4.4.2 各种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防撞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表3 氧气厂内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单位为米 氧气设施的 氧气(或液氧)储罐 氢气储罐 厂内建、构筑物 33总容积/m 总容积/m 甲类耐火等级 生产一、车间 三 四 ≤1000 1001~50000 >50000 ≤1000 二 30 25 25 25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15 15 15 15 15 15 15 10 10 10 10 5 5 5 5 ≥1.5≥1.5倍 a倍电1.5倍电杆高 ≥1.5倍电杆高 电杆高 杆高 25 25 20 25 30 20 30 25 20 30 35 20 25 - 18 20 25 18 50 50 50 50 12 10 12 14 10 12 14 12 14 12 14 16 12 14 16 15 16 14 16 18 14 40 45 50 55 65 75 100 18 20 22 25 30 40 50 22 25 27 30 40 50 60 27 30 35 40 50 60 75 27 30 35 40 50 60 75 32 35 40 45 55 65 80 16 18 20 特定地点名称 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内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 企业外道路(路边) 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 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 架空电力线 室外变配电站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 重要的公用建筑 其一、二级 它 三级 耐火 构等级 筑四级 物 总容积 单罐容33/m 积/m 液V≤20 化 30<V≤50 50<V≤200 V≤50 石油 200<V≤500 V≤100 气500<V≤1000 V≤200 储 1000<V≤2500 V≤400 罐 2500<V≤5000 V≤1000 V>5000 V>1000 氧气设施的 氧气(或液氧)储罐 氢气储罐 厂内建、构筑物 33总容积/m 总容积/m 甲类耐火等级 特定地点名称 生产一、车间 三 四 ≤1000 1001~50000 >50000 ≤1000 二 注1: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或构筑物等的外墙、外壁、外缘的最近距离计算。 注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0 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注3:企业外铁路指非国家铁路。氧气厂(站、车间)专用的厂内铁路装卸线不受本表限制。 35注4:固定容积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和设计贮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来计算。 33注5:液氧储罐以1 m液氧折合800 m标准状态气氧计算,按本表氧气储罐相应储量的规定执行。 注6:氧气储罐、惰性气体储罐、室外布置的工艺设备与其制氧厂房的间距,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注7: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 kVA以上的室外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t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3注8:容积小于等于50 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3注9:容积小于等于20 m的氢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0:液氧储罐周围5 m的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注11:氧气厂(站、车间)室外布置的空分装置或惰性气体储罐,应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空分装置)或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生产建筑(惰性气体储罐)确定其与其它各建筑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 注12:氧气厂(站、车间)等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生产建筑物,与其它甲类生产建筑物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对其它各类生产建筑物之间规定的间距增加2 m。 注13: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按表中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 注14:乙类生产车间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小防火间距同甲类生产车间。 a 指氧气厂内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 4.4.3 制氢间和氢气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5 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4.4.4 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逻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符合GB 50034有关规定。

4.4.5 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 4053.1 、GB 4053.2、GB 4053.3、GB 4053.4的规定。

4.5 消防设施

4.5.1 厂内应按GB 50016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GB 50140的要求,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相应灭火器材。

4.5.2 润滑油库的消防设施应符合GB 50016、GB50140的有关规定。 4.5.3 透平氧压机防护墙内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5.4 计算机室、主控制室、配电室、电缆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场所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析室宜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可燃气体、助燃气体自动检测报警装置。

4.6 防火、防爆

4.6.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或压氧站房、液氧气化站房,宜布置成独立建筑物,但可

深度冷冻法生产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_16912-2008

通过微机实现的,集中管理显示,集中、分散(就地)均能控制的系统。3.18相关气体与氧气生产相关联的氮气、稀有气体和氢气等。3.19氧气使用钢瓶装氧气、管道氧气和液氧气化等方式为气源的使用。3.20低温液体液态氧、液态氮、液态氩、液态空气等。3.21空投试验主机启动前,断开动力电源,按正常启动程序模拟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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