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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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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小额速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二十三章

民事判决的效力: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除权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民事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十四章

二审程序的特点:

上诉的条件:提起上诉的客体必须是依法允许上诉的判决或裁定;提起上诉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必须递交上诉状。 二十五章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申请再审的对象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申请再审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再审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二十七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委托,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制度。 二十八章

特别程序的基本特点:优先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组织适用特别规定;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实行特殊的诉讼费用规定。

宣告失踪的条件: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失踪后必须生死不明;生死不明的状态须达到法定的期限,第一,在通常情况下,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的,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二十九章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要求债务人给付一定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命令,

以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义务的,该支付命令即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程序. 特点:适用案件的特定性;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审判组织、审理方式的特殊性;支付令的强制性;督促程序具有程序上的可转换性。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债权人的请求必须是以金钱、有价证券为标的的给付请求,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申请的债权人与被申请的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支付令异议成立的条件: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债务人的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异议应针对债务关系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债务人以口头方式提出的异议无效

法律后果:支付令失去效力,债务人无须根据支付令为给付,申请人也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债务人的异议,导致督促程序的终结,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终结督促程序的裁定;债权人因支付令异议的生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行主张权利。 三十章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的,即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特点:案件的非讼性,申请人的特定性,适用范围的限定性,审理方式的特殊性。

公示催告的申请条件:申请对象,公示催告的申请对象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申请主体,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的只能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最后持有人;申请原因和事实依据,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事实根据,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或其他事项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交纳申请费用。 除权判决,也叫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由于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宣告失票或其他事项无效的判决。 做出除权判决的条件: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 三十一章

执行程序,是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目的,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程序。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第一,二者在某些基本原则和制度上有相似之处,第二,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虽然侧重点不同,但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基础和前提,执行程序是审判程序的继续和保障。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第一,程序的权力基础不同.执行程序是司法执行权;审判程序是审判权,第二,程序的作用和任务不同,执行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是要使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义务

关系付诸实现;审判程序的主要任务和作用则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权利义务关系.第三,程序的具体内容不同.执行程序是由多种执行方式和执行措施构成的单一程序;审判程序则是由多种审理不同案件的程序组成的,其中既有审判诉讼案件的各种程序,又有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 三十二章

执行管辖与执行异议的规定

执行担保的条件: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因暂时困难没有偿还能力,请求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必须提供可靠的担保;由于暂缓执行将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不能立即实现,因此执行担保必须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否则被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不能得到满足。执行承担的情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继承人继承了遗产的,人民法院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注销的,如果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权

民事诉讼法期末重点笔记

不适用小额速诉讼程序的案件:1.人身关系、财产权纠纷;2.涉外民事纠纷;3.知识产权纠纷;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二十三章民事判决的效力:第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允许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的,上诉期届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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