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期末重点(李颖辉)
第一章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权利义务规范,侵害了他人民事权利或与他人发生争议,由此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纠纷。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特征: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以严格的规范性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效力的体现
一、对人的效力: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我国登记的外国企业和组织;申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的企业和组织;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组织,不适用。 二、对事的效力:发生争议的双方为平等的主体,争议的性质仅限于财产关系争议和人身关系争议。 三、空间效力:在我国领域内有效。 四、时间效力: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2.保证人民法
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3.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
民事诉讼法的内在价值
一、程序公正,法官中立、双方当事人平等、程序参与、诉讼程序公开透明。 二、程序效率。 第六章
两种诉讼模式的比较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更加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能够充分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但当事人主义也存在明显的弊端,比如,在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肆意控制下,导致诉讼程序缓慢,诉讼周期过长,诉讼费用昂贵,程序过分复杂,这些现象的存在,使原来希望通过当事人主义所实现的程序正义的目标难以实现。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容易发现真实;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更富有效率. 职权主义在调动当事人积极性以及程序的民主性方面不及当事人主义,并且存在法官专断的可能。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
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
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以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为基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既分立又统一。 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认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请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 第八章
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就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即诉讼对象、诉讼客体,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也是当事人讼争的内容;诉的理由是指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有时又称诉讼理由。 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定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项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又叫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法设定、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销、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的提起条件:反诉应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成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反诉与本诉应当适用同种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性。 第九章
既判力是指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第十章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平等的基础上辩论的内容广泛,辩论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辩论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辩论也可是书面辩论。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以民事实体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为基础;处分
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当依法进行。
法院调解原则:法院调解原则以当事人的处分权为基础,是处分权的重要体现;法院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调解普遍适用于诉讼案件的各个审判阶段。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制约,排除以不正当方式形成的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禁止诉讼权利的滥用,禁反言,禁止虚假陈述;诚信原则对法院或法官的制约,禁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突袭性裁判,禁止突袭性裁判。
检察监督原则:监督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使错误的生效裁判通过法定程序得到纠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一章
合议制度中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