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讲义
一、现行有效得政策文件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得通知》(财税〔2016〕25号)。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得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得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二、政策规定
(一)缴纳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 1、缴纳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得广告媒介单位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提供娱乐服务得单位与个人(以下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广告媒介单位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就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与其她广告得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得单位。
特别注意:提供广告服务得个体工商户与其她个人自2016
年5月1日起,不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得通知》(财综〔2013〕88号)规定提供广告服务得单位与个人应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该文件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自2016年5月1日起废止。政策变动得依据就是2014年2月26日发布得《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得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其第三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广告领域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范围严格限定在广告媒介单位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外得广告媒介单位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得,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得扣缴义务人。
(二)征费范围
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就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祝试点得通知》(财税〔2016〕36号)得《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娱乐服务”范围内得服务。
广告服务,就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得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
托事项进行宣传与提供相关服务得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与广告得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就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与服务得业务。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三)费率
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娱乐服务取得得计费销售额与3%得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四)应缴费额得计算 1、一般费额计算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2、扣缴费额计算
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得,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支付得广告服务含税价款×费率 (五)计费销售额及减除项目
(1)广告服务计费销售额,为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得全部含税价款与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她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得含税广告发布费后得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得,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