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民防发[2013]1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民防局 【发布日期】2013.02.20 【实施日期】2013.0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民防发〔2013〕13号)
各区县民防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民防局 2013年2月20日
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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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北京市民防行政执法体系,综合实施民防行政执法,加强对民防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 》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民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防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民防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与其相关的行政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市民防局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主管全市的民防行政执法工作。市民防局执法监察处是市民防局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机构,负责拟定本市民防行政执法的措施办法;负责民防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具体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省级民防行政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职责;指导和协调市人防工程监督站以及区、县民防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市民防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培训工作。
市民防局法制处是市民防局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机构,负责全市民防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协调;负责对全市民防执法案卷的抽查和案卷质量的审查;负责组织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活动;负责行刑衔接工作中各单位间的协调组织以及重大案件的会商;负责法律法规方面的宣传教育培训。
市民防局相关业务处室在各自管理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对相关违法问题的行政检查,提供案件来源及具体情况、信息、相关数据和技术鉴定;负责责令改正措施的落实与监 2 / 4
督。
市民防局监察处负责对市民防局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人防工程监督站受市民防局委托,以市民防局名义,负责实施“修建人民防空工程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行政专项执法,接受市民防局执法监察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专项考核。
区、县民防局作为法定行政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并接受市民防局执法监察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专项考核。区、县民防局应加强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未单设行政执法机构的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执法机构、相关业务处室及其执法人员开展民防行政执法工作,应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履行民防行政执法职责。
第二章 执法人员管理
第五条 民防行政执法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民防相关文件对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的要求,由具有执法资格的民防执法人员办理。
第六条 市民防局行政执法人员,需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学习和市民防局法制处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市民防局法制处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申领市政府统一制发的《北京市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执法证),取得执法资格。 区、县民防局行政执法人员,需参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学习和市民防局法制处统一组织的专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由区、县民防局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 / 4
申领区、县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取得执法资格。
第七条 民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毁损执法证件或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只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表明身份时出示使用,其他场合不得使用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离开民防系统,须将行政执法证件上交市或区、县民防局法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件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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