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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规章制度
篇一:单位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关于印发xx县委办公室计划生育 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县计划生育制度,切实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我办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在本办工作的正式干部及聘用工作人员均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2条实行全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主任是执行本单位工作的总责任人,各科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第3条必须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中,每半年召开一次计生会议,系统学习贯彻计划生育法和条例,掌握新的规章政策,并形成会议记录,实行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章生育的计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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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实行计划生育,禁止计划外生育。 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指标,制定人口计划。
第2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男二十五、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三十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第3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4条凡符合生育条件生育的育龄夫妻,须向所在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街道办办理生育证明。 第5条凡要求调入的已婚人员,必须持有原地计划生育证明,有关部门核实后方可办理。
第6条县委办计生领导小组对未满四十九周岁的干部及家属建立计划生育档案,每年签署计划生育责任书。并要求婚后育龄妇女每季度到计生委进行一次环、孕情检查,同时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第三章聘用人员计生管理
第1条对聘用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凡来我办聘用的人员,必须持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每年初对聘用人员的计生证进行检查,对已婚已育的聘用人员育龄妇女,每年进行两次查环查孕。 第四章节育措施与优待奖励
第1条有生育能力而无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妻,应采取节育措施,节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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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的育龄夫妻,一方应采取结扎措施。
第2条接受节育手术的,按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休假。 第3条实行晚婚的在职人员,增加婚假十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增加的婚假和产假视同出勤,工资津贴照发。
第4条夫妻双方自愿只生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从领证之日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按照规定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1条本办计划生育率为100%,干部职工方可享有晋级、晋职和获得奖励的资格。否则,该违纪人员不得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或优秀等级。
第2条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或结婚不办理登记手续的,当年不得被评为合格等次工作人员。
第3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胎的,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妊娠、分娩、产期一切费用自理,从孩子出生之日起连续三年不得晋升职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本制度从印发之日开始执行。 中共xx县委办公室 20XX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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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计划生育管理制度20XX年 六、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本制度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条例、结合本司实际情况而制定。 2.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属违法行为。 3.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人。总公司与各单位每年签定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计划生育工作是考核各单位及责任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4.本制度适用全公司长期合同员工;适用于总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单位。短期合同工按省、市计划生育有关条例执行。
5.各部门要积极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积极配合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坚持无证不用工的原则。新入司的员工必须接受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离司员工须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离司通知单到其户口所在地计生办报到,凭回函方可办理离司手续。
6.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制度。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入党、入团、评先、晋升、调资、招工、出国培训等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7.每年的计划生育经费应列入本单位财务预算,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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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的经费,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二)生育节制
1.实行晚婚、晚育。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
即男员工25周岁,女员工23周岁。已婚妇女23周岁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凡要求结婚的员工必须填写申请结婚报告表,经所在单位计生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凭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及员工申请结婚报告表到总公司计生办开具婚姻状况证明,然后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员工领取结婚证后,由女方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申请表,按表内要求填写完毕后到女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再到男方单位计生办加具意见及盖公章(二级公司的员工,请先到本单位开具证明,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及生育指标申请表到总公司计生办)。然后到街道计生办领取生育指标。 短期合同工登记结婚、申请生育指标应到其档案挂靠的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办理。
2.严禁计划外生育和违法收养。计划外怀孕必须及早采取补救措施,终止怀孕。
3.实行优生、优育。执行《婚姻法》禁止近亲结婚有关规定和关于患有遗传性疾病等不宜生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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