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比较
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 1、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改变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
管辖异议
接到应诉通知10日内
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被告所在地(经(1)犯罪地法院(即犯罪行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为一为发生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般原则,原告所在法院管地法院(包括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辖为例外规定;(22-23) 管辖为辅; (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的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4-35条) ( 离婚管辖的特别规定; 特殊地域管辖9种;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被继承人死亡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
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时的冲突解决:最先立案法院
(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
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
管辖权向下转移
能。上级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
能。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有上级法院审理。
不能。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注: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起诉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无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公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审判管辖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
自诉:(1)属于刑诉法170条规定的案件;(2)属于本院管辖的;(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反诉条件 1、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受理后至辩论终结)提出;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须反诉与本诉间存在牵连关系。
1、对象是本自诉案的被告人;
2、反诉的内容与本案有关; 3、反诉的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应在诉讼过程中即最迟在自诉案件宣告判决以前提出。
受
理及向被告人(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间
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日内决定立案,5日内发送应诉通知书;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立案时,应先立案;不立案也不裁定时,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或起诉,符合条件的应受理。
无
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收到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后5日内送达原告。
1、公诉(普通程序):7日内决定受理,将检察院起诉状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公诉(建议按简易程序):3日内受理;
3、自诉:2至15日受理。
适
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适用情形:(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
2、不适用简易程序: 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情形:(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情形
无
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并组织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同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算。
1、公诉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被告人应当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删除); 3、公诉案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犯罪事实;
4、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其他。
审理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提交答辩状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10日 收到之日起15日内
不提交答辩状,但被告及辩护人在开庭前5日提供有关材料
(诉讼参加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员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勘验、翻译人员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原告、被告、原告、被告、共同诉共同诉讼人、第讼人、第三人、诉讼代表三人 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亲权或监护关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附带民事: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夫、妻、父、母、子、女、同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胞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刑诉中的近亲属往往与辩
母、孙子女、外
护人的资格结合在一起。如果是被
孙子女和其他具
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可以成
有扶养、赡养关
为辩护人(不是近亲属的,也可以
系的亲属
担任辩护人,法律规定的是监护人、亲友)。 立案之日起
3个月,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由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由最高院批准)。基层申请延长的,报请高院,同时报中院备案。
普通程序
简特易程别程序 序 立案之日起3个月,不得申请延长。 30日,从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之日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一审审限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A:公诉和被告人
被羁押的自诉: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对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有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
发选
犯罪集团;流窜作案;
回重民资
涉及广,取证难的重
审和格案
大复杂案件)规定的
再审除外
情形,经上一级法院
不得
批准决定,可再延长3
适用
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经最高院批准;B: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6个月,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
(1)调解在民事诉讼中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可以——选择)
(2)对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应当) (3)下列简单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1、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可以进行调解;
2、对刑诉法第170条前两项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可调解;
3、对公诉、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自诉,不适用调解。
作出判决的期限
1、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可
一审:立案
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报上
之日起3个月内。
级法院批准;
二审:收到
2、简易程序:立案之
上诉状之日起2
日起3个月内;
个月内。
3、对判决的上诉案
特殊情况需
件: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
延长,须经高院
结,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
或最高院批准。
批准延长;
4、对裁定的上诉案件: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
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2个月。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有法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3个月;
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6个月。简易程序:20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判决上诉、抗诉和裁定上诉、抗诉的案件:2个月,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有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