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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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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 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 县级以下或 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

排放。

4.1.4 禁止向 GB3838I、II 类水域和 III 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 一、二类

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 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

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4.1.6 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

处理,使总余氯小于 0.5mg/L。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 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COD) 浓度 (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7 生化需氧量(BOD) 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8 悬浮物(SS) 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9 氨氮(mg/L)15 10 动植物油(mg/L)5 11 石油类(mg/L)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13 色度(稀释倍数)30 14 挥发酚(mg/L)0.5 15 总氰化物(mg/L) 0.5 16 总汞(mg/L)0.05 17 总镉(mg/L)0.1 18 总铬(mg/L)1.5 19 六价铬(mg/L)0.5 20 总砷(mg/L)0.5 2

100

5

21 总铅(mg/L)1.0 22 总银(mg/L)0.5 23 总Α(Bq/L) 1 24 总Β(Bq/L) 10 25 总余氯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 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 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 控制项目 排放标准 预处理标 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准 2 肠道致病菌 不得检出 500 3 肠道病毒 不得检出 4 pH 6-9 化学需氧量(COD) 6-9 5 浓度 (mg/L) 6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60 250 生化需氧量( BOD) 250 6 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100 悬浮物(SS) 100 7 浓度 (mg/L) 2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g/床位) 20 60 8 氨氮(mg/L) 60 15 9 动植物油(mg/L) - 5 10 石油类(mg/L) 20 5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mg/L) 20 12 色度(稀释倍数) - 30 13 挥发酚(mg/L) 1.0 0.5 14 总氰化物(mg/L) 0.5 0.5 15 总汞(mg/L) 0.05 0.05 16 总镉(mg/L) 0.1 0.1 17 总铬(mg/L) 1.5 1.5 18 六价铬(mg/L) 0.5 0.5 3

- -

5 10

19 20 21 22 23 24 总砷(mg/L) 总铅(mg/L) 总银(mg/L) 总Α(Bq/L) 1 总Β(Bq/L) 10 总余氯)2)(mg/L) 1 0.5 1.0 0.5 1 10 0.5 1.0 0.5 -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 废气排放要求

4.2.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

表 3 要求。

4.2.2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毒处理。

表 3 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序号 1 2 3 4 5 控制项目 氨(mg/m)1.0 3 标准值 硫化氢(mg/m)0.03 3臭气浓度(无量纲)10 氯气(mg/m)0.1 3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数 %)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 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 4 要求。

表 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粪大肠菌群数 医疗机构类别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 (MPN/g) 传染病医疗机构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00 结核病医疗机构 ≤100 - -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 - ≤100 其它医疗机构 结核杆菌 - 不得检出 蛔虫卵死亡率 (%) >95 >95 - >95 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水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 性废物、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道。

4

5.2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 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 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 24-36h。清掏周期为 180-360d。 5.4 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 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 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 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 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

工艺。

5.6 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消毒工

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级强化处理+消毒工艺。

5.7 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

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 1、表 2 要求设计。

5.7.1 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10 mg/L,照射剂量 30-40mJ/cm,照射接触时

2

间应大于 10s 或由试验确定。

5.7.2 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 20 mg/L,臭氧用量应大于 10mg/L,接触时间应

大于 12min 或由试验确定。

6 取样与监测

6.1 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 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置排放口标志。

6.1.2 表 1 第 16-22 项,表 2 第 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样,总Α、总Β在衰变池出

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 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 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 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

日监测不得少于 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理的,每次排放前监测)。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 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 2 次。其他致病菌和肠道病毒按 6.1.3.3 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

医疗机构根据需要监测结核杆菌。

6.1.3.3 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 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10

人、或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 理化指标监测频率:pH 每日监测不少于 2 次,COD 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

每季度监测不少于 1 次。

5

6.1.3.5 采样频率:每 4 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 3 次,测定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 监督性监测按 HJ/T91 执行。 6.1.5 监测分析方法按表 5 和附录。 6.1.6 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 F。

表 5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1 2 3 4 控制项目 粪大肠菌群数 沙门氏菌 志贺氏菌 结核杆菌 测 定 方 法 多管发酵法 测定下限(mg/L) 方法来源 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 E GB11898 GB11897 GB11914 30 GB7488 2 GB11901 GB7478 GB7479 GB/T164880.1 5 6 7 8 总余氯 化学需氧量(COD) 生化需氧量(BOD) 悬浮物(SS) 9 氨氮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重铬酸盐法 稀释与接种法 重量法 蒸馏和滴定法 比色法 红外光度法 红外光度法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稀释倍数法 玻璃电极法 冷吸收分光光度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蒸馏后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2 0.05 动植物油 10 11 石油类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色 度 14 pH 值 15 16 17 总 汞 挥发酚 总氰化物 18 19 20 21 总 镉 总 铬 六价铬 总 砷 硝酸银滴定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比色法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22 总 铅 总 银 23 24 25 总Α 总Β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厚源法 蒸发法 GB/T164880.1 GB74940.05 GB11903 GB6920 0.0001 GB7468 0.002 GB7469 0.002 GB7490 0.25 GB7486 0.004 GB7486 0.002 GB7486 0.001 GB7475 0.001 GB7471 0.004 GB7466 0.004 0.007 GB7485 0.01 GB7475 0.01 GB7470 0.03 GB119079 0.01 GB11908 EJ/T10750.05Bq/L EJ/T900 6

GB18466-2005《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4.1.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4.1.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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