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 务 双 审 联 批 制 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明确经济活动管理权限,落实经济责任,保证学校经费预算和其他工作计划得到顺利执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校内各部门。 第三条 学校人员办理各种经济事务(包括启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和终结),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过具备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力的人员审核确认,并发表书面意见,即:财务审批。
第四条 财务审批的目的是:申明承担经济责任;确认经济活动真实、合法;明确财务关系。
第五条 财务审批人员一般为:财务领导小组、各位教师。
第六条 审批要求:
(一)核实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
(二)确认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预算控制和财产保全控制手段存在而有效;
(三)明确批示,使用篮黑或碳素墨水笔(或签字专用笔)在反映经济事项的主要原始文件上明确表示开支项目和同意或不同意意见;
(四)署名;
(五)签注日期。(年、月、日写全)
第七条 财务审批的形式:
(一) “一支笔”审批,具备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力的人员依照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务审批权力的规定,对职权范围内的经济事务独立发表处置意见的审批形式。
(二)集体决策、校长审批,一次性项目资金支付或耗费达到学校规定数额及其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由集体审定作出决策,校长代表集体发表处置意见的形式。集体决策有校长和教师决定两种形式。
(三)联审互签,学校依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经过特殊授权对经济事务的处置共同发表书面意见的形式。联审互签是财务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包括两个及其以上)之间财务审批的主要形式。
(四)负责人互签,具备相关财务工作管理权力的人员为经济事项的经办人(或主要经办人)时,其经手的经济事务应当经过本单位负责人签注意见之后才能作出有关处置。 第八条 审批程序应当根据经济活动的具体形式确定,一般为:经办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校长。
第九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审批手续前应当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全面清理经济事项所涉及的全部原始文件及附属资料,做到完整、规范和合法,并按照财务部门的统一规定对 经济事项进行说明并署名,以示对其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条
学校理财小组是本制度执行的监督部门。
榆林市第十二小学
201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