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建质〔2014〕15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建质〔2014〕1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考核。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重视和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工作,根据本地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监督人员,保证业务经费,建立工作考核制度,有效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生产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实施安全监督时,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三)召开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明确监督工作有关事宜,提出监督工作要求;
(四)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五)组织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六)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或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书;
(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五)施工准备情况及相关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六)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对资料的完整有效情况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现场安全监督,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科学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第十二条 新开工项目监督抽查可分别安排在工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施工、装饰施工等阶段进行,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不少于3次,且每三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两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及高层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应适当增加抽查次数,具体抽查时间和频次由各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和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以及施工进度、施工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三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计划开工7日前将施工许可证和具体开工时间报安全监督机构。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开工前举行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
交底书》,开始实施安全监督。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交底会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由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工作交底。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代表,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主体(分包单位等)相关人员参加交底会议。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及实际需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抽查。监督人员应当在抽查前了解工程项目有关进展情况,特别应了解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及实施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内容,备好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监督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施工安全监督时,有权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