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
社章程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怡苑农民土地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次成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刘怡云等123人发起,于2010年5月25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怡苑土地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刘怡云。本社地址:宁乡县巷子口镇枫园村新建组20号。邮政编码:410629。
第三条 本社采取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货币作为成员出资。
第四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按成员出资额分红,为确保成员土地收益,本社保证按成员入股土地每亩每年不低于 元标准分红。
第五条 本社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土地经营可以采取出租经营,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出租经营就是本社将农户入股的承包土地,再以租赁方式出租给其他农业生产组织或企业经营,出租土地取得的收入,扣除管理费用后按成员入股份额进行分配。
第六条 本社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归各该成员所有。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和确认的入股土地,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社成员以第六条规定取得的财产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销售等企业;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九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十条 依法取得农村承包土地的农户,自愿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参加本社生产经营,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加入本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申请书,确认章程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方式;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本社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三)按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三条 本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对认购股金较多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规定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或认购成员股金;(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诺。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 因承包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终止承包土地资格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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