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 2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 2
1.隐私权 ............................................................. 2 2.网络隐私权 ......................................................... 3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 3 (三)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 4 二、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5
(一)网络科技发展的现实需要 ............................................ 5 (二)人权保护所需 ...................................................... 5 (三)刑法自身特征的体现 ................................................ 6 三、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 6
(一)立法不健全 ........................................................ 6 (二)管理体系不完善 .................................................... 7 (三)维权难度大 ........................................................ 7 (四)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 7 四、网络隐私权犯罪的成因 .................................................... 8
(一)网络隐私权犯罪的成本低、效益高 .................................... 8 (二)网络技术原因 ...................................................... 8 (三)法律原因 .......................................................... 9 (四)犯罪心理原因 ...................................................... 9 五、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 10
(一)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犯罪化 ................................... 10 (二)设置抽象危险犯 ................................................... 10 (三)加入亲告罪的起诉模式 ............................................. 10 (四)增加财产刑处罚方式 ............................................... 11 结论 ....................................................................... 11 参考文献 ................................................................... 11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隐私权受到人们高度的关注和重视,逐渐成为人们享有的一项权利,这是隐私权延伸的体现。网络进入人们的生活有利有弊,好处是便利了我们的生活、工作,同时也会让一些不法之人侵害人们的隐私权。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对互联网中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互联网中的隐私权不同于一般的隐私权,不能用传统的保护隐私权的模式保护网络隐私权,也不能通过行政和民事责任进行规制这种行为,必须采用法律的震慑力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我国刑法也在不断修改,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目前,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定不系统,内容也模糊,司法实践过程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本文通过对网络隐私权的概述、表现形式、成因、必要性等方面分析我国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出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隐私权;法律保障;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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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其实是保障其权利不受侵犯,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
果。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衣食住行依赖互联网,但是我们的隐私权面临严重的威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网络化的隐私权变得非常重要。信息传播受到限制向现代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转化过程中,会对公民的隐私权产生一定的影响。一些系统在保护我们安全的同时,也会监视我们的活动。[1]现代社会不像传统社会的侵害隐私权只是窥探我们一些信息,现在侵害隐私权的方式变得多样化、复杂化,逐渐扩大隐私权侵害的范围。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不仅仅是单纯的满足好奇心,而是通过窥探他人的隐私权来获利。换句话说,在信息化的今天,公民的私人生活和网络隐私权受到威胁,我们应该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权益。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一)网络隐私权的界定
1.隐私权
隐私权是由隐私发展而来的,拉丁语中最早出现隐私,虽然隐私在法律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还不长,但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初期,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的东西或者自己的情感不允许别人知晓。比如在原始社会初期人们就拿一些树皮或者兽皮来遮挡自己的关键部位,不仅仅是为了御寒,更重要的是避免让自己的身体暴露在他人面前。1890年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发表的《论隐私权》中,认为“隐私是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这个定义影响了后代对隐私权的理解。人们很早的时候就知道隐私,但是隐私权的建立时间才有一百来年,虽然,隐私权越来越受到大家的重视,但是世界各国没有给隐私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1890年布兰代斯和沃伦在发表的《论隐私权》中,指出“隐私权在普通法律中无处不在,法律之所以没有给隐私权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主要是因为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延展到对相貌、行为、家庭、言谈等各方面的私人关系中。其实,隐私权就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私人的秘密能够独立的决定和支配的权利。世界上最早确立隐私权的国家是美国,现在,世界上通常把隐私权包含名誉、肖像等一般人格权进行保护。[2]但是我国的法律中,名誉权包含的一项内容是隐私权,它只是作为一般的人格权利加以保护。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只是规定了公民可以直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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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隐私受到侵害获得救济,却仍然没有把隐私权界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是香港和台湾中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进行保护。 2.网络隐私权
随着互联网进入我们的生活中,成为我们衣食住行的主要工具,网络隐私权不是一个全新的隐私权,只不过是个人隐私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中。伴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手段。我们不得不承认,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的确便利了我们的工作、生活和社交。任何事物有利有弊,互联网也不例外,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高效率大大提高了人们隐私权被滥用的危险性,目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很迫切。
国内外的学者对隐私权没有明确的下定义,有的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法律保护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定的权利,这种权利不被他人非法的侵犯、复制、公开、利用等一种人格权。”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个人的信息应该不被他人侵犯,不被他人公开、利用、搜集、非法知悉等人格权利。”国内学者和专家普遍认可的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二)网络隐私权的内容
网络隐私权逐渐成为我们关注的焦点,它包含以下内容:个人有对网络资料信息搜集知晓的权利。网络信息知晓的权利是指人格单位或者个人在网上搜集使用他人的数据资料时,应该向资料的所有者进行事前的告知义务,搜集者收集的资料和信息包含哪些内容,搜集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什么用途,以及数据所有人享有哪些权利;网络资料和信息所有权人有安全请求权。他人在网络上搜集任何个人信息,只要涉及到个人的隐私问题,必然和网络信息的安全问题相关,不管是他人故意泄露或者秘密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还是因为技术原因或者操作上的失误是信息数据或者资料丢失,都会对信息拥有者造成一定的困扰。[3]网络信息权利人应该享有安全请求权,权利人有权利要求管理网络信息的持有人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网络信息不受威胁和侵害,假如因为持有人管理不当或者管理人拒绝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权利人有权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或者向有关部门申诉让管理者受到应有的惩罚;权利人有选择搜集资料的权利。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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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择权主要表现在搜集个人资料和使用个人资料上,现在,大部分网站的服务和用户资料相关,假如用户不提供自己的信息资料或者大部分信息资料将享受不到网站提供的服务,有的网站甚至可能出现拒绝访问的情况,这样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用户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以及不能真正的享受现在网络提供的服务,因此,权利人还没真正实现选择权,这项权利的实现要通过各方的努力。
(三)我国有关隐私权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同时,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第四十条规定了我国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这些条文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从根本法的角度体现出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这些规定却是含蓄且模糊的,并未对隐私权作出清晰的界定。以上是我国现行宪法体系中对隐私权界定和救济的主要法律来源。可以看出,由于缺乏对隐私权概念及相关理论的直接规定和对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我国的隐私权立法现状与我国社会的总体发展水平是极不相符的,与公民隐私权受到侵犯寻求法律救济的要求是极不匹配的。
公民的隐私可大体分为两类:第一类是公民自身的信息,例如:公民的家庭背景、家庭关系、家庭成员,以及与其他家庭之间的联系,或者其身体情况、疾病情况、情感情况等,这类的信息往往如果非公民自己告知,他人是无法得知的。如果他人通过非法的途径取得了公民没有公布或者公开的信息,那么就被视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隐私权;第二类是公民已知的信息,但是这部分已知的信息仅仅只是被国家机关所熟悉,例如:公民的身份证明、产权情况、资产情况、医疗档案、个人婚姻或者犯罪历史等等,这些已知的信息是公民在法律的规定下不得隐瞒和规避的信息,这部分信息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轻易转交、泄露个他人。
同时,根据2010年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二条首次通过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纳入了民事权益法律条文的保护范畴,但并未对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及客体范围、侵权方式、责任划定、救济途径等做出单独界定。
然而,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其中并没有直接列明公民享有隐私权。尽管《民法通则》专门对人身权的保护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没有明确将隐私权纳入人格权的范畴以和姓名权、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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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刑法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