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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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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员工休假,公司规定如下:

(一)、探亲假:

员工当年出勤满11个月(因工作调动在股份公司两个项目的可累计计算),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和父母团聚的,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根据实际正常需要给予路程假。夫妻双方中另一方不在本公司工作的,双方均可享受探望配偶假。 确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的,经项目经理书面批准后,可以另行支付探亲假工资及符合规定的探亲路费。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父母与配偶不在一地居住,探望配偶的假期内不能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并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另外根据实际正常需要给予路程假。 3、探亲假期间基本工资(按局发[2007]100 号文件规定实行岗位效绩工资制的岗位基础工资,但不得低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全额发给,并按规定报销路费,停发休假期间的各项津贴、奖金(含年终奖励)。探亲假一次使用,不得分段。 4、公司已安排员工休假的本人原因不休的,当年探亲假作废。 5、探亲假计算工式为:

探亲假工资=(岗位工资*50%)/30*(规定的探亲假天数+路程假天数),探亲假工资不得低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

6、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1)夫妻双方都在本公司工作的,双方均不享受探望配偶假。

(2)员工配偶或未婚员工父母在丹东、宽甸、太平湾基地区域内及沈阳、原辽工局所属基地区域内工作或居住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年休假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员工应当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为年休假)待遇。

1、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领导批准及本人同意,可以不安

排员工休假,休假天数另行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200%的工资收入。

2、已安排员工休假,但因员工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只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员工本人书面要求不休年休假并经批准的,可以按休假天数另行支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书面申请必须写明是本人要求不休而获批准,或者是已安排休假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而获批准。

5、全年待岗满1个月及以上、事假20天及以上的员工,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待遇。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6、员工在岗工作期间,有未经请假擅自离岗情况的,当年年休假作废。 7、休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三)、婚假和生育假

1、休婚假及计划生育假期间正常工资照发。 2、休产假及男方护理假:

(1)在岗女职工休产假,符合规定的产假天数内,产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单位停发工资收入,各项保险由个人缴纳。

(2)女方晚育的男方是在岗的职工,护理假期间工资收入停发,护理假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

(3)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可休假待产。休产假期满的女工,经本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假照顾婴儿满一周岁。待产及照顾婴儿休假期间,发给岗位基础工资。

(四)、病假

1、在岗员工因病、非因工负伤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必须经过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诊断并发给病伤假期证明,同时经公司批准方可享受。病假超过一周的,必须提供病例、处方及医疗费用收据,否则病假无效。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规定执行:

(1)员工患病(含因非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执行病假工资,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 2 年不满 4 年的,

按本人工资的 7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发给。

(2)员工患病(含因非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执行疾病救济费,标准为: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发给;本企业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发给。 (3)按照局发[2007]100 号文件规定,执行岗位效绩工资制的,以岗位基础工资为本人工资(但不得低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均不能低于丹东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五)、工伤假

1、员工因工致伤、致残,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需要休养的,为工伤假。 2、工伤假处理办法按国家及丹东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员工由于个人原因,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休事假,事假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事假期间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2、员工因事请假,可使用年休假予以冲抵,同时享受年休假的待遇。

(七)、丧假

员工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或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由公司领导批准给予3天丧假(不包括路程假)。在批准的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员工的工资照发。

(八)、执行年薪制人员的休假规定

执行年薪制人员不享受年休假,年薪制人员因各种原因连续一个月不能或者不履行与其基薪相对应岗位职责时,停止执行相应的基薪,并记录在案作为业绩考核和兑现绩效工资的依据。停止执行基薪期间,按所在单位职能部门副部长岗位管理。

(九)、员工调转的规定

员工调转时,必须在调转关系上注明探亲假和年休假休假情况,否则,接收单位有权拒收调转关系。

(十)、休假的其他说明

事假、病假、探亲假、产假和路程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丧假和年休假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六局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十一)、请假的程序及权限规定

1、员工要求休探亲假、年休假、婚假和生育假、病假、工伤假、事假、丧假,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车间负责人及公司主管领导说明情况,事后持有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2、员工请假批准权限。

(1)请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各部门负责人,车间主任(队长)签字,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请假生效。 (2)请假超过半天的规定: 1)机关人员请假:

请假超过半天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公司主管领导签字(主管领导出差时电话请示),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请假生效。 2)车间人员请假:

请假超过半天,征得班组长同意,由车间主任(队长)同意签字,主管生产的经理同意签字(生产经理出差时电话请示),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后,请假生效。 3、请假期满,必须当日或次日上班时间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销假,否者视为旷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假期时,需向公司主管领导及车间主任(队长)电话请假,批准后方可延迟返回公司,假期结束后到人力资源部补签假条,履行批准程序,请假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4、副总经理和部门、车间(施工队)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5、无论何种假别都必须在考勤中如实反映。员工可以随时查询自己的出勤情况,考勤员应为员工的查询提供方便。员工如对考勤有异议,可先向部门(车间)负责人提出异议,部门(车间)负责人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出处理意见。员工认可,作为考勤表的附件视为正式出勤记录,若员工不服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人力资源部应对员工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做出处理决定。

(十二)、其它事项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上级公司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上级公司规定执行,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规范管理员工休假,公司规定如下:(一)、探亲假:员工当年出勤满11个月(因工作调动在股份公司两个项目的可累计计算),又不能在公休假日与配偶和父母团聚的,且符合下列情况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1、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另外根据实际正常需要给予路程假。夫妻双方中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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