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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D-023资金管理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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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GT-ZD-023-20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的运作,深入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完善集团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机制,提高资金集约化管理水平,确保集团资金运行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集团职能部门、在杭区域、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财务管理中心负责集团资金的归口管理。

(一)负责集团整体资金的融资、需求业务,并对各下属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各下属公司筹资专项管理。

(三)建立并维护有效的资金管理系统的基础建设,对下属公司

的资金收支进行日常监督控制,上下级调配管理。

(四)建立资金管理部,办理集团与下属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以及内部资金占使用成本的计算。

(五)维护资金管理系统的日常资金台账,负责资金往来款的核对工作,及时反映资金运行状况。

(六)协助办理集团筹融资业务。 第四条 下属公司的职责

(一)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单位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金需求编制和执行,及时对本单位资金进行归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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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下属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金需求信息上报集团资金管理归口部门。

(四)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对本单位各项资金收支进行控制、监督。

(五)为规避风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或出借资金,确属需要的,须经集团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批准。

第五条 定义

(一)本制度所称的资金是指所有币种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二)资金收支的范围包括集团所进行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等发生的资金收支。

第二章 管理基本原则

第六条 基本管理原则

(一)时间价值原则。各单位应树立正确的资金时间价值观念,追求资金最佳的运行状态,充分意识和考虑单位资金使用的效果。

(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原则。集团资金实施统一调配管理,强调整体资金收支的动态平衡管理,在满足各下属公司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外,所有资金均应由集团统筹安排,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

(三)责、权、利相挂钩原则。将各单位资金的责、权、利与年度考核相挂钩,充分考虑资金使用的效率,逐步实现资金占用(使用)由无偿向有偿的转变,将资金占用(使用)成本计入年度指标考核利润。

(四)风险防范原则。资金的筹集、上下级分配应采取事前分析、事中监控、事后报告的防范措施,避免集团和下属公司资金短缺等情况,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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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渠道融资原则。充分发挥集团品牌、信用等资源优势,努力拓宽融资渠道,确保及时、足额筹集到与集团经营发展相适用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 资金管理的业务要求

第七条 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管理集团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根据各下属公司的经营和业务水平,核定下属公司的银行最高存款限额。

第八条 银行最高存款限额是指集团核定的各下属公司的所有资金存量,包括资金专用账户、在其他银行开户的账户和现金之和。

第九条 各下属公司的所有银行存款与现金之和不得超过集团规定的银行最高存款限额的10%,否者一律按违反集团资金管理处罚。

第十条 集团实施内部存贷款政策,对下属公司上缴的超过最高资金存量的余额部分视为存款,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不含各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计入年度考核利润指标;下属公司所需资金超出已上缴部分的资金需求将视为内部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贷款利息,计入年度考核利润指标。

第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应管理好本单位的最高资金存量,每周二、四应将非资金管理系统外的银行存款账户的资金划入资金管理系统的银行账号,便于资金系统集中结算。

第十二条 各下属公司开设银行账户必须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开设。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系统结算规则:集团资金管理系统每周一、三、五对各下属公司指定的银行结算账号进行查询,对于超出集团核定的各单位银行存款最高存量的部分,以5万元的整数倍进行扣款。

第十四条 各下属公司的税款、能耗费托收如是在非指定资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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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系统的银行账户进行的,应将其变更至资金系统指定的结算账户或在扣款日前1个工作日将资金先行划入资金结算账户,进行托收。

第十五条 各下属公司财务人员应及时关注并统筹安排本单位的资金使用。在预计发生资金不足时,应提前三个工作日以资金调拨单的形式向集团财务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资金调拨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拨资至金需求单位。

第十六条 每月25日为当月集团资金核对截止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在每月26日将负责组织集团与各下属公司之间的往来款核对工作,各下属公司应充分认识到核对工作的重要性并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新设公司或原下属公司如遇经营条件变化需变更最高存量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资金限额变动报告上报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财务管理中心在收到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系统的变更。

第十八条 审计部将作为监督机构,定期检查各下属公司的资金管理运行情况。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行为的一律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当月工资的20%:

(一)新设单位不开设资金管理专用户。

(二)未经财务管理中心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

(三)下属公司未按规定将其他银行款项汇入指定的资金管理专用户。

第二十条 私设银行账户、擅自拆借资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一律视同挪用公款的,除责令其追回资金外,相关单位负责人、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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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相关人员一律扣除当月工资的50%。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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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制度GT-ZD-023-201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的运作,深入挖掘资金潜力,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完善集团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机制,提高资金集约化管理水平,确保集团资金运行整体效益的最大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集团职能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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