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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笔记(部分)——刘凤科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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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称方法错误,即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打击错误在本质上属于结果错误,即发生了行为人之前并无认识的其他结果。 (2)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

对象错误的情形通常客观上只有一个行为、一个对象、一个结果,即只有一个违法事实,只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发生了偏差;

方法错误通常表现为一个行为、多个对象、多个结果,即客观行为的偏差导致其他结果的出现,故方法错误通常存在想象竞合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按照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3)典型案例与处罚原则。

甲举枪射击乙,打中了乙及其附近的丙,导致乙、丙的死亡;或者甲仅打死了丙,而未打中乙。

在本案中,甲对乙的死亡(或者死亡的危险)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故甲对乙总是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未遂)。甲打死丙属于方法错误:

①因为具体符合说重视法益主体的区别,要求故意的认识内容包括对具体的法益主体的认识,故本案中的客观事实与甲的主观认识没有形成具体的符合,甲对丙的死亡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与针对乙的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②因为法定符合说注重法益的性质,并不注重法益主体的区别。本案中甲客观上杀死了丙,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二者在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完全一致,故该错误不影响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的成立;

③数故意说(通说)主张:对乙、丙的死亡都存在故意,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④一故意说主张: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或者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

Ⅲ.因果关系的错误 1.概念

行为人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就故意犯罪而言,只要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又没有中断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情形,都存在因果关系错误问题。 2.分类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事前故意、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①基本概念

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认定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要求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客观上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就无所谓错误问题。 ②处理意见

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本身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相应地,故意的认定不要求行为人明确认识因果发展的具体样态,而只要求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即可,即行为人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应肯定行为人对现实结果具有故意。

换言之,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对于故意犯罪,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出现介入因素,但有没有中断因果关系的情形,都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 例:甲推乙入井,无水,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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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前的故意(Weber的概括故意) ①概念

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的情况。 ②典型案例

甲以杀人的故意对乙实施打击(第一行为),造成乙休克后,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灭罪证,将乙扔到水里(掩埋、碎尸或者扔下悬崖等等,即第二行为),实际上乙是死于后一行为(第二行为)。 ③处理意见

观点一,甲的第一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第二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有人认为成立想象竞合犯,有人主张成立数罪。这种观点尊重了案件客观事实,但违反了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以杀人故意杀害了所要杀的人却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观点二,将甲的前后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支配行为的故意视为概括的故意,故只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这种观点的处理结论合理,但有歪曲事实的嫌疑。

观点三,类似案件分两种情形:如果甲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对于死亡持未必的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则整体上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既遂;如果在实施第二行为之际,相信死亡结构已经发生,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该观点存在疑问:客观事实完全相同,只因行为人是否误信结果发生,就决定是否将行为分割为两个行为,缺乏理由。

观点四,甲造成乙休克的行为具有导致乙死亡的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杀人后毁尸灭迹的行为具有通常性,不属于异常的介入因素。 甲的第一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客观的因果发展进程与行为人预想的因果进程不一样,这属于因果关系错误。

而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认定,即现实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意欲实现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上述观点的差别,焦点在于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第一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第一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第二行为与实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成立独立犯罪。

注意:如果介入了异常、罕见、偶然的因素独立导致了结果发生,则不属于事前故意。

(3)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①概念

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 ②典型案例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其昏迷(前一行为),然后勒(第二行为)死。由于投放的安眠药过量,乙吞服后死亡。 ③处理意见

焦点在于第一行为能不能评价为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观点一认为,甲在实施前一行为时,并未认识到该行为会致人死亡,故甲对死亡没有故意,甲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是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甲的第二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但该观点最大的疑问在于,即使具有第二行为,也只能认定为不能犯而非未遂犯。 观点二认为,【类似案件的处理,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否存在类型化的实行行为)。如果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可能成立故意犯罪预备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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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典型案例中,甲意图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危险性,故甲在实施第一行为时,就认识到对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关联性;而且甲的第一行为(投放安眠药)本身就有导致乙死亡的急迫可能性,属于杀人的实行行为,该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乙的死亡,甲主观上又有杀人的故意,故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1.概念

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即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分类

(1)对象错误。

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但甲对象和乙对象体现不同的法益,分属不同的犯罪构成。

(2)打击错误

即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而且这种不一致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构成范围。 注意: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因为因果关系错误成立的前提是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客观因果关系。而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表明二者属于同一个案件,行为人的行为只能成立一个故意犯罪既遂。这样一来,也就不存在客观事实和主观内容分别符合不同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问题了。这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条件不相符合,所以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不存在因果关系错误的情形。 3.处理原则

在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以法定符合说为标准判断故意的成立,不能仅根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或仅根据行为的客观事实认定犯罪,而应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1)主观上想犯轻罪,客观上却触犯重罪。

如果客观事实在法律评价上能评价为轻罪的客观事实,则按照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论处。该种情形不可能成立重罪的故意犯罪既遂,因为行为人没有认识到重罪的客观事实(但对重罪事实可能成立过失犯罪,与轻罪既遂成立想象竞合犯)。 (2)主观上想犯重罪,客观上却发生轻罪的的实害结果。

如果主观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包含轻罪的故意,那么,根据案件具体情形是否成立重罪未遂,存在两种处理结论:

①当案件存在重罪的实行行为,并导致了重罪的危险结果时,则成立重罪未遂,同时也成立轻罪(既遂)的,应认定为重罪未遂与轻罪(既遂)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②如果没有重罪的实行行为,或者没有重罪的危险结果,则不成立重罪未遂,只是成立轻罪(既遂)。

(3)在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按照法定符合说,如果主客观没有重合内容的,则不成立犯罪或者仅仅成立客观内容的过失犯罪(如果连过失都不存在,则属于意外事件)。 (四)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 1.概念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即假象的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但主观上误认为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情形。 2.处理原则

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不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而是事实错误,阻却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失,则成立过失犯罪,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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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故意犯罪

如果甲明知以假想防卫而故意“帮助”乙的,甲的行为属于利用乙的过失行为(或者意外事件)的间接正犯。当然,如果甲的行为不符合间接正犯的成立条件,可能成立乙的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乙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故意不属于违法要素)。 (五)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行为方式错误。

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例如,甲将他人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当作伪造的信用卡大量购物的,这种错误对成立信用卡诈骗罪既遂没有任何影响,不适用事实错误处理。 2.选择性罪名中选择性事项间的错误

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既遂的成立。

3.同一犯罪构成加重情节之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与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4.基本犯与加重情节之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只能认定为普通情形。

四、过失(刑法第15/16条) (一)故意与过失的关系

1.我国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1)所有的过失犯罪都要求发生实际的危害结果(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侵害犯),过失犯罪不处罚未遂、中止、预备。

(2)成立过失犯罪,不仅要求行为导致实害结果,与故意犯罪一样,还要求实行行为与结果回避的可能性。

(3)刑法对过失犯罪规定了较故意犯罪轻得多的法定刑。

(4)同一故意犯罪,不可能只由间接故意构成,而不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同一犯罪,不可能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 2.关于故意与过失关系的两种观点

观点一,对立关系,即认为故意和过失相互排斥,不能将故意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在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不明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为过失犯罪。

观点二,位阶关系,即认为故意与过失之间的关系,是回避可能性的高低度关系,是责任的高低度关系,也是刑罚意义的高低度关系。《刑法》第15条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与“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只是为了使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相区别,而不是为过失犯提供处罚根据。(通说观点)

(1)按照观点二,同一违法事实,如果过失情形被规定为犯罪,那么故意情形一定被规定为犯罪;如果故意情形被规定为犯罪,过失情形是否成立犯罪,取决于“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2)按照观点二,在不清楚一个行为是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时,即在故意和过失间存在疑问的时候,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能够认定为过失犯罪。 (二)过失的种类 1.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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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责任形式。

①其中“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行为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存在疑问的场合,只要认定行为人“没有预见”,就表明行为人没有故意,只能成立过失。 ②其中“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其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结果的预见可能性。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即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实害结果,而非任何结果。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的基础是行为人的智能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2)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成立犯罪。意外事件表现为不能够预见结果,疏忽大意过失表现为能够预见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

过于自信的过失,又被称为有认识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①“已经预见”的内容包含:行为人能够预见结果可能发生,行为人曾预见过结果的发生,而且由于行为人否认了,故从结局或者整体上说没有认识结果的发生。

②“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是行为人继续实施行为的主观原因。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是因为行为人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非真实可靠(例如,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或者误以为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很小而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不同于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反映了行为人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反映了行为人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

①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在行为时“明知”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是暂时地“预见”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在行为时又否认了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②间接故意通常是为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而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③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 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要求行为人放任结果发生。 (三)过失的认定 1.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定型比故意犯的实行行为定型缓和。实际上,只要是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紧迫危险的行为,都属于过失的实行行为。

(1)当过失行为保护了优越法益或者损害了没有保护必要的法益时,不成立过失犯,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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