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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公司治理】小金库治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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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 4.《行政处罚法》 5.《公务员法》

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条件的规定》

8.《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 9.《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10.《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11.《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五、自查自纠政策解读 4点 (一)自查自纠注意事项

1.自查面必须达到100%。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面覆盖。

2.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自查报告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要签字。

3.单位对下属单位或对内部的检查,属自查。

4.对已查处问题的政策规定。已按有关部门要求整改,在《实施办法》下发前,查处的资金资产已全部列入账簿,可以不再填列自查自纠情况报告

表,应在报告中说明。

5.自查自纠整改落实政策问题。 自查出的账外资金,列入账簿。 自查出的账外资产,列入账簿。 应上缴财政的,要上缴财政。 应补交税的,要补交税。

(二)“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

1.鼓励自查,自查查出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及时纠正的,对单位及责任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处分。 2.对下属单位或部门的检查,视同自查。

3.被查出小金库的,除进行相应财务、税务处理外,对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相应处罚处分。

4.在专项治理中,走过场的,要通报批评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5.在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意见》下发后,再设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直接责任人从严处理。

(三)自查从宽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

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被查从严的情形。

1.在专项治理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或重点检查时发现的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强迫、唆使他人违法的。 3.串供、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4.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5.包庇同案人员、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6.妨碍、干扰组织审查的。 7.其他从重情节的。

六、小金库案件移送政策 5 (一)移送的法规文件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 2.《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53号)

3.审计署、公安部《关于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

(审法发[2000]第42号)

(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案件的移送 1.涉及党纪的,按《党章》及相关规定执行。

2.涉及政纪的,是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有权对不是由监察机关任免的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 (三)涉及刑事责任案件的移送

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职务犯罪向检察院移送,其他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

职务犯罪行为:挪用公款、私分各种回扣、手续费、私分国有资产、玩忽职守导致国有资产损失、少征不征税导致国家损失的、低价出让国有资产造成缺失的。

(四)不移送的法律责任

1.《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移送,并对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执法机关违反本规定,不移送或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或实行垂直管理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拒不改正的,对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案件移送基本程序

主要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

号)的基本要求办理。

七、小金库举报奖励政策 3

(一)小金库举报的特殊性和重要作用 1.举报特点 举报人是内部的

举报内容明晰:被举报单位详细名称、小金库形成时间、主要资金来源和支出、存放方式、管理人员姓名等。 其他违法违纪问题与小金库并存。 2.举报是治理“小金库”的重要手段 起到威慑作用,提高检查效率。 (二)举报办理和奖励政策 1.办理政策

(1)各级日常治理机构,办理举报工作,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地址、信箱、网址、指定专人办理举报事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制度。 (2)按行政和财务管辖权限办理举报。

(3)举报企业问题的,按内容和财务隶属关系,交由相关执法单位查处。 (4)做好举报事项查处的跟踪、落实、反馈工作。 (5)建立举报管理制度。 2.奖励政策

(1)奖励适用范围:专项治理期间、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举报。 (2)奖励比例:查处并已缴入库的资金、税款、罚款的合计金额的3—5%,

精编【公司治理】小金库治理手册

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4.《行政处罚法》5.《公务员法》6.《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7.《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条件的规定》8.《关于严肃追究扰乱财经秩序违法违纪人员责任的通知》9.《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10.《关于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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