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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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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

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豫人社职称[2015]13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9.07 【实施日期】2015.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5〕1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2014年,我省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过各级、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2014年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中小学教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拓展优秀教师职称晋升绿色通道

为鼓励更多优秀教师脱颖而出,对任现职以来获得以下业绩之一的人员,经省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1 / 8

(一)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前六名)。 (三)中原名师。

(四)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河南省优秀教师、河南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二、加大对基层和农村一线教师的政策倾斜力度

为鼓励和引导广大教师安心基层一线做好教育教学工作,对基层和农村学校实行以下政策倾斜:

(一)对农村学校与城市学校实行同样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二)对在农村教学第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可以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考核认定和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的资格与评委会评审具有同等效力,退休后其专设职数自动注销。

(三)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的人员,评价标准在城市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要求。以农村教师身份申报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农村学校任教,取得的任职资格仅限在农村学校聘任,如交流到城市教育教学单位,须按城市评价标准进行转评,转评后其在农村和城市的任职年限和聘任年限累计计算。

(四)对于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编制在学校的县(市、区)教研室、乡镇中心校教研人员,经人社部门批准,可以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按不超过当年当地审核后教师申报总数的3%单独核定教育管理和教研员高、中级职数,并由县(市、区)集中进行推荐,职务聘任时纳入其编制所在单位的结构比例管理。今后,所有专职从事教育管理的校(园)长和教研人员不得以教师身份申报。 三、调整讲课答辩有关规定 2 / 8

自2015年起,讲课答辩最终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15%的人员为优

秀等次;对于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及以上且位居同类人员前80%的人员,讲课答辩成绩在2年内有效,在下一年度参加评审时可以不再进行讲课答辩。

申报“教育管理”专业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其优质课学科,讲课时间5分钟左右,答辩时间10分钟左右。申报“少先队活动”专业的人员讲课科目为“少先队活动”学科。 四、对评价标准有关条款进行过渡

为保证新老评价标准的平稳衔接,对符合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有关条款要求的人员应优先推荐;对不符合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有关条款要求的人员2015、2016年度继续进行过渡:

(一)申报一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及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5%以内。

(二)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不具备素质教育、课程改革及教科研要求的人员,须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名次位列同类人员的前80%以内。 五、完善中小学教师评价标准

根据实际情况,对《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条款进行以下补充:

(一)优质课。

对于个别基础教研室没有开展少先队活动优质课、体音美优质课、幼教优质课评选的地区,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基础教研室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业务管理部门举办的相关优质课录入职称评审业绩库后予以认可,但一种优质课只能明确由一个部门主办,多个部门重复举办的不得录入业绩库。 (二)表彰。

1.在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下一级的综合表彰可参照上一级的单项表彰、师德表彰可 3 / 8

参照同级别的单项表彰予以认可。

2.教师节期间以政府名义开展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的地方,再以人社、教育部门名义开展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表彰按同级别的单项表彰对待。 3.在一级教师评审中,如《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中所列单项表彰在个别地方没有开展的,对当地所开展的名称不同但属同一性质的表彰和个别数量较少、业内公认的有关表彰经评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后予以认可。 (三)省直管县(市)表彰奖励级别。

在职称评审中,对省直管县(市)2013年度及之前规范开展的有关表彰按县级对待,对2014年度及之后规范开展的表彰参照省辖市有关表彰对待。

(四)乡镇教研员评价标准中有关表彰的要求在城市教研人员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级别。

(五)有关人员申报问题。

1.为了做好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顺利衔接,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人员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原取得小学教师职称的人员,不需转评即可直接按照新的职称体系进行申报,在不同学段教学岗位的任职年限、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2.由于小学教师工作的特殊性,小学教师除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专业性较强的专业要求任职资格证书专业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外,其他专业不作严格要求,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3.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具有跨学科领域的特殊性,专职从事综合实践活动教学的教师可以选择与自己工作相近的学科进行申报,《评审表》、《评审简表》中“现从事专业”一项填写为“综合实践活动”,其所取得的“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予以认可,但“综合实践活动”优质课的内容必须与所申报学科相关。 4 / 8

六、加强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建设

建立完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是促进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规范化,提高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切实加强业绩库建设。在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时应按照《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有关要求,并以组织单位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或简报为依据。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七、规范申报推荐工作 (一)加大公开公示力度。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职称公开和公示制度,加大政务公开力度。自2015年起,省人社厅将在各单位进行“五公开”的基础上,通过河南职称网等多种方式公示各地中小学高级申报职数、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和评审结果,切实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知情权、参与权。

(二)科学制定推荐办法。

科学、合理的推荐办法是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提高职称评审工作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地要对中小学教师职称推荐办法进行完善,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统一的推荐办法,有条件的市可以制定全市统一的推荐办法。推荐办法应以《河南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标准》和有关职称政策为基本依据,广泛征求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意见并结合当地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推荐办法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在往年评审中非因弄虚作假或违反职称工作规定等原因而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单位不得限制申报,应允许其参与正常的申报推荐工作。 (三)规范推荐工作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申报推荐制度。一要实行职称政策、申报数额、推荐办法、申报人业绩条件、推荐结果“五公开”。二要对所有申 5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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