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应在经过培训的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实施。
一、组织领导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包括防疫队,下同)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救援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二)后期到达同一地点的心理救援医疗队或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救援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
(三)各心理救援协调组的工作,应及时与所在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二、干预基本原则
(一)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与整体救灾工作结合起来,以促进社会稳定为前提,要根据整体救灾工作的部署,及时调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重点。
(二)心理危机干预活动一旦进行,应该采取措施确保干预活动得到完整地开展,避免再次创伤。
(三)对有不同需要的受灾人群应综合应用干预技术,实施分类干预,针对受助者当前的问题提供个体化帮助。严
格保护受助者的个人隐私,不随便向第三者透露受助者个人信息。
(四)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危机干预,明确心理危机干预是医疗救援工作中的一部分,不是“万能钥匙”。
三、制定干预方案 (一)目的。
1. 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减缓灾难的心理社会影响; 2. 促进灾后心理健康重建;
3. 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众心理健康。 (二)工作内容。
1. 综合应用基本干预技术,并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提供心理救援服务。
2. 了解受灾人群的社会心理状况,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发现可能出现的紧急群体心理事件苗头,及时向救灾指挥部报告并提供解决方法。
3. 通过实施干预,促进形成灾后社区心理社会互助网络。
(三)确定目标人群和数量。
本次心理危机干预人群分为四级。干预重点应从第一级人群开始,逐步扩展。一般性宣传教育要覆盖到四级人群。
第一级人群:亲历灾难的幸存者,如死难者家属、伤员、幸存者。
第二级人群:灾难现场的目击者(包括救援者),如目击灾难发生的灾民、现场指挥、救护人员(消防、武警官兵,医疗救护人员,其他救护人员)。
第三级人群:与第一级、第二级人群有关的人,如幸存者和目击者的亲人等。
第四级人群:后方救援人员、灾难发生后在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或志愿者。
(四)目标人群评估、制订分类干预计划。
评估目标人群的心理健康状况,将目标人群分为普通人群、重点人群。
对普通人群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对重点人群开展心理危机援助。
(五)干预时限。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的时限为灾难发生后的4周以内,主要开展心理危机管理和心理危机援助。
(六)制定工作时间表。
根据目标人群范围、数量以及心理危机干预人员数,安排工作,制订工作时间表。
四、组建队伍
(一)心理救援医疗队。
人员以精神科医生为主,可有临床心理治疗师、精神科护士加入。至少由2人组成,尽量避免单人行动。有灾难心
理危机干预经验的人员优先入选。配队长1名,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团队后勤保障和与各方面联系。
心理危机干预人员也可以作为其他医疗队的组成人员。 (二)救灾地点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以精神科医生为主,心理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精神科护士和社会工作者为辅。适当纳入有相应背景的志愿者。在开始工作以前对所有人员进行短期紧急培训。
五、出发前准备
(一)了解灾区基本情况,包括灾难类型、伤亡人数、道路、天气、通讯和物资供应等;了解目前政府救援计划和实施情况等。
(二)复习本次灾难引起的主要躯体损伤的基本医疗救护知识和技术,例如骨折伤员的搬运、创伤止血等。
(三)明确即将开展干预的地点,准备好交通地图。 (四)初步估计干预对象及其分布和数量。 (五)制定初步的干预方案/实施计划。
(六)对没有灾难心理危机干预经验的队员,进行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培训。
(七)准备宣传手册及简易评估工具,熟悉主要干预技术。
(八)做好团队食宿的计划和准备,包括队员自用物品、常用药品的配备等。
(九)尽量保留全部发生的财务票据。
外援心理援助医疗队在到达灾区之前,尽量与当地联络人进行沟通,了解灾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六、现场工作流程
(一)接到任务后按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当地救灾指挥部指挥,熟悉灾情,确定工作目标人群和场所。
(二)在已有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的地方,继续按照方案开展干预;还没有制订心理危机干预方案的地方,抓紧制订干预方案。
(三)分小组到需要干预的场所开展干预活动。 在医院,建议采用线索调查和跟随各科医生查房的方法发现心理创伤较重者;在灾民转移集中安置点,建议采用线索调查和现场巡查的方式发现需要干预的对象,同时发放心理救援宣传资料;在灾难发生的现场,在抢救生命的过程中发现心理创伤较重者并随时干预。
(四)使用简易评估工具,对需要干预的对象进行筛查,确定重点人群。
(五)根据评估结果,对心理应激反应较重的人员及时进行初步心理干预。
(六)对筛选出有急性心理应激反应的人员进行治疗及随访。
(七)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救灾工作的组织者、社区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