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具体论述
1、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一定是行政行为)
1)主体:行政主体的行为。劳动合同争议促裁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因是主体不合。2)内容要件:与行政管理有关的。3)效力:在行政法上直接或间接发生效力的行为(即必须服从,不服从导致国家强制力)。
2、行政行为的分类:
A)最重要的是具体和抽象。区分标准:1)对象,具体针对特定的人,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的人。铁道部作出规定三个铁路局可以涨价,影响到坐火车的人,视作具体行政行为。2)效力:具体行政行为效力向前(如违规导致罚款),抽象行政行为效力向后,针对生效以后发生作用。3)影响:对当事人行为产生直接的、确定性的影响,对当事人产生不确定的、间接的、可能性影响为抽象行政行为。这一点是根本。市政府通告本市四家屠斩场中只有某一家可以杀猪,其他三家不可以,为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通告本市开屠斩场彩招投标方式为抽象行政行为。4)程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人,最后一个程序为送达。抽象行政行为最后一个程序为公布。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送达与公布的不同:公布三个月以后生效,公告发布时生效。
B)依申请与依职权:中国行政第一案 C)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D)绝大部分行政接受司法审查,但:抽象行政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司法解释:国务院、中国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作出的国家、外交、戒严、紧急状态等行为不具有上诉性,此处的国家行为指国家机关进行的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而非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行为)、行政终局行为(分为a.可选择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即不服时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旦选择行政复议的不再可以诉讼,如对海关作出的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外国公民出入境地管理不服的可以选择向上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b.不能选择的行政复议决定终局,由省级政府就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的复议决定不可诉,分为市政府作出的初步决定经省政府复议及省政府作出的决定经省政府复议的两种,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作出决定最低一级是县政府,县政府的决定经市政府复议的可以上诉;c.国务院各部门、省级政府作出的决定,当事人不服依然到所作决定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可以选择向国务院复议,或向法院上诉,如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不可上诉)
3、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
1)成立:判断标准(一般情况):主体,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是否署名盖章。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成立加上: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法41条)
2)生效要件:
具体行政行为生效:送达之日起生效(主要);规定一个期限,期限到来时生效;即时生效(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决定即生效,如紧急情况下,非典的隔离措施)
抽象行政行为生效: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一个日期,日期到来之日生效。
3)有效:判断标准是合法性。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合法性五个标准:有没有超越职权、有没有滥用职权、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使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抽象行政行为判断标准:有没有权力制定、程序是否合法、与上位法是否抵触。
如果行为尚未成立而事实上对当事人产生影响,法院用确认判决,确认其无效;如果已经成立生效的行为违法,法院一般用撤销判决,不能撤销时确认其违法而无效。
合法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行政机关的决定一旦作出,在法院判决之前,假定合法有效,表现出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复议和诉讼而停止执行。
确定力:行政机关的行为一旦作出轻易不能改变,在符合公共利益和对当事人更为有利的原则下可以改。拘束力:指具体行政行为一旦生效,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力:如果不履行时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违反交通规则,交通警对其进行罚款50元(确定力),当事人在规定时间上交50元(拘束力),如果没有上交可以强制执行(执行力)。
任何行为都有确定力和拘束力,但不一定有执行力,有执行力的两个条件:有作为的义务,当事人不作为。如果不是有作为的义务,没有执行力(如警告处罚)。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废止
1)无效行政行为与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区别:无效行政行为的原因是明显违法,明显违法的行为本来无效,如为明确起见诉讼到法院,法院确认其无效。撤销的行为违法且明显不大的行为,一旦作出假定合法生效,诉讼到法院撤销或确认违法,确认其违法溯及自始无效。明显违法情况下如行政机关强制措施,相对人有对抗权力,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罚款时必须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如果没有出具时当事人有权拒绝交纳。
2)撤销、吊销和注销:撤销是行政机关违法,予以撤销;吊销是当事人违法;注销是行为合法,由于各种原因行为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如某当事人伪造资料申请到营业执照,工商局事后觉察,可以撤销其营业执照,因工商局不应发而发。撤销有溯及力,自始无效,吊销、注销自吊销、注销之日起无效。
3)废止的原因:合法,但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废止的方法多种多样。
抽象行政行为:
1、行政立法和非行政立法
1)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立法法,国务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得设定限制人事自由的规定(如收容谴送办法),行政法规名称:条例、规定、办法。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得规定什么,名称,程序及对它的监督。
2)联系行政复议法,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不得申请复议,国务院的行为不得申请复议,规章不得申请复议。
2、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称为规定,是一个概括性的名称,指规章以外和规章以下的所有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
具体行政行为 1、类型: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预防和制止可能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可能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行调查检查、控制其发展而采取的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在行政处罚之前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临时性的,行政处罚是终止性。如烟草局怀疑有假烟而扣下行驶的车进行调查(行政强制措施),如果查实假烟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时,强迫当事人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少量是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对人身自由的限度,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处罚有可能是没收,行政强制执行有可能是拍卖。
2)行政征收:特点:强制性,无偿性。突出:税收、建设费、事业费。行政征购为偿性,强粮食、棉花征购。行政征收与一般征收不同,对土地进行征收不属于行政征收,这种征收有偿,土地征用无偿。
3)行政裁决:平等主体发生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先行介入裁决。行政调解不是行政行为,无效力,行政裁决有效力。对行政调解不能上诉,对行政裁决可以上诉,行政复议的对象地行政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是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条件:法律授权,当事人申请。法律授权内容:a.关于自然资源的权属纠纷裁决(如两个村争一座山),b.平等主体的赔偿问题裁决,食品卫生、医疗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的赔偿,如张三打李四,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张三(行政处罚),并责令张赔偿李一千元钱(行政裁决)c.平等主体之间的补偿(合法造成的损失)问题,如房屋拆迁、三峡移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d.其他,主要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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