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讲稿
首先感谢公司领导和敏东矿领导组织这次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和大家共同讨论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在敏东矿即将投入正式生产的情况下,组织这次培训更显示出具有特别的意义,也显示出公司和敏东矿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以及对职工健康的关心。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一场持久战。为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国家于上个世纪60年代初下发了《关于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的报告(摘要)》([63]国经周字100号),80年代末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到本世纪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颁布实施,使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作为煤炭生产企业,我公司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始终给予高度重视和支持。1993年公司颁发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暂行管理办法》;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以后,为积极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维护企业的切身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于2003年公司颁发了《职业病防治监察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11月组织了历时一个月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月大
型活动,下发职业病宣传教育手册600余册、宣传单2000余份。使公司职工对《职业病防治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但是从近几年我们从事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职业健康体检)了解到体检率下降,职工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的情况。从这一侧面反映出大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淡漠和不重视。也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比如公司为职工做的健康检查,大家积极参与,体检率几乎100%,可是公司为大家做的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单位已经为大家提供了体检的条件,但是大家参与的积极性并不高,体检率只在60~70%。可是往往因为这样,因为你没有一个连续的职业健康监护资料,在你发生职业病的时候而延误诊断的时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所以今天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些内容,以及谈一谈如何预防尘肺。
一、首先和大家共同重点学习《职业病防治法》中涉及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相关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于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其中重点强调了用
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如何履行义务和责任以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下面就以上两点和大家共同学习一下。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
1、健康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2、职业卫生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3、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4、报告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5、卫生防护义务,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6、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和材料。
7、职业病危害检测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
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8、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9、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志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10、培训教育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11、健康监护义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2、落实职业病或者可疑职业病待遇义务,用人单位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危害的劳动者。
13、事故处理义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急救和控制措施。
14、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妇女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15、举证义务,劳动者申请做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的义务。
16、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1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利的义务。 (二)、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和履行职业卫生保护的义务
1、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9项)
?工作生命权:享有保护,不受危害 ?危害知情权: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教育培训权:危害知识,防护知识,法律知识 ?职业健康权: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 ?特殊保护权:未成年工、女工、残疾人 ?拒绝作业权:无防护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参与决策权:职业卫生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