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实施意见(暂行)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衡政发[2016]9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暂行)
(衡政发〔20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防范和遏制围标串标等行为,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公平、公开、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招标方案备案制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法定强制招标规模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招标投标活动前,项目建设单位须将项目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1 / 3
标段划分、投标人资质条件、评标办法、投标保证金、银行履约保函等)经本单位法制
机构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把关后,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公管办”)备案。采取PPP模式或者其他投融资模式进行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招标方案备案前还须将项目建设方案、经营模式报同级政府审定。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尽快编制出台《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评标办法、进场交易、工程变更、结算方式等标准化体系,实行标准化招标。 二、实行招标控制价评审制
市财政局负责组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中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费用超过50万元的,应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投标确定编制单位;编制费用50万元以下的,则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开标前 15 日公布。 三、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选定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从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名录库中选定。总投资1000万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确定;总投资1000万-3000万(含1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应采取随机抽取或公开比选的方式确定;总投资3000万以上(含3000万)的政府投资项目,其招标代理机构必须采取公开比选方式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拟任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专职人员资质证书。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可研、规划编制等咨询服务类中介机构且相关费用未达到法定招标规模标准的,可参照代理机构选定方式予以确定。 2 / 3
四、加快推行电子招标投标制
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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