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
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2]1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
案编报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资发〔2012〕17号)
各企业:
为做好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规范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程序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暂行规定》(京财国资〔2012〕1374号)等规定,我委制定了《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试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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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试行办法
2.xxxx年市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3.xxxx年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编报工作,规范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等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暂行规定》(京财国资〔2012〕137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负责编报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制度体系,指导所出资企业编制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条 市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预算收入根据市国资委当年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上年结转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编制;预算支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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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规模编制,以收定支,不列赤字。
第五条 预算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是指: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以及国有股减持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二)上年结转收入。 (三)其他收入。
第六条 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企业发展要求等安排的支出,弥补企业改革成本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支出,以及企业监管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预算支出分为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包括企业兼并重组支出、经济结构调整支出、科技创新项目产业化支出、一般经营项目支出、民生产业项目支出等。 (二)费用性支出,包括劣势企业调整退出支出、农租房腾退支出、项目贴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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