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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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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或省际间不少于3次。

4.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称号。

第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或作为核心成员(含主持人前三名,下同)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取得创新性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完成人含主持前三名,下同)。

省级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市、县(区)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2项;或获得基础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2.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其中至少1篇在核心期刊发表。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4篇以上(1篇为近3年发表,电教人员可有1-2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其中至少2篇在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四条 示范引领要求

1.在本区域学科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在指导培养本专业青年教师方面取得成效,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3名以上教师在县级以上优质课、教学技能竞赛等活动中获奖。

省、市、县(区)教研员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上一级区域范围内的公开教学竞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奖励。

3.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对推动本学科区域课程建设、教学工作或学校改革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4.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乡村教师不作要求,下同),受到基层教师的欢迎和好评。

第四章 高级教师条件

第十五条 教育工作要求

1. 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一线,善于根据学生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2.较出色完成班主任工作任务,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第一学历为博士学位人员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在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方面成绩突出,有优秀的育人经

验案例,所带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所教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本学科各年段教学规律,出色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中学教师进行过高中或初中循环教学1次以上或承担过毕业班教学2年以上,小学教师进行过循环教学,教学质量高。

2.积极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地方、校本课程,能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综合实践活动或学生社团活动等。

3.在县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县级一等奖或市级三等奖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在校级以上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3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中心校范围举办的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中获一等奖或县级三等奖以上。

专职从事教研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指导区域学科教学研究和教师培训等工作中成绩显著,有效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教学示范课、观摩研讨课或学科讲座5次以上,其

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专职从事电化教育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中小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能联系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近5年在本级区域开设学科讲座3次以上,其中至少1次在上一级区域开设。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作为核心成员完成县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主持并完成市级或作为核心成员完成省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课题1项。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对课题研究不作刚性要求。

2. 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专职从事教研、电化教育工作人员撰写并公开发表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电教人员可有1篇为教育技术管理方面的文章)。在特殊教育学校、乡村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的教师撰写本学科教育教学论文1篇并收入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

第十八条 示范引领要求

1.胜任教育教学带头人工作,具有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任现职以来,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2.积极参加校本培训、校本教研活动。

3.积极参与“送教下乡”、“送培下乡”等活动。

第五章 一级教师条件

第十九条 教育工作要求

具有正确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者除外),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第二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对所教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清晰,课程设计完整、重点明确,教学效果较好,每学年学生对其课堂满意率达到80%以上。

2.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活动,开发学生智力和能力。 3.开设校级公开课两次以上,在高水平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开设选修课程或开发校本课程。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1.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承担教育教学研

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

一级区域范围不少于3次,省电教人员近5年在上一级区域范围或省际间不少于3次。4.从教以来,获得公开教学竞赛(教学技能竞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者获得省特级教师、省级以上学科教学带头人、市级以上名师名校长称号。第十三条教科研工作要求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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