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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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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产业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资助对象不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技术合同项目资助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项目资助两类。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

(深科技创新规〔2019〕2 号)的有关规定,依法使用市科技研发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技术合同》中属于技术转让类别的卖方或者属于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类别的受托方(以下简称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及高等院校设立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第三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发放。

第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项目资助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资助工作的受理、审计、评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申请单位依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助,按照资助条件使用资助资金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五条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竞争择优、透明高效和动态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

第六条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资助。

第七条 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三)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免征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八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二)与《技术合同》对应的税务发票以及银行流水账单。

第九条 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应纳增值税额的80%予以资助,且不超过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最高资助200万元。

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

第十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是指为引导技术转移市场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对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与提供概念验证服务的创新验证中心予以资助。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资助项目包括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和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两个类别。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或者由深圳高等院校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拥有专职的服务工作团队或者专家顾问团队,其团队规模适度和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提供专业的技术转移服务;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应当财务独立核算,具有独立固定办公场所。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通过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其他设立文件;

(三)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专职人员社保清单(连续12个月)、学历和职称证书;

(四)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办公场所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五)高等院校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或者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专项审计报告;

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还需要提交技术转移管理、考核、收入分配、奖励激励等内部制度文件;

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念验证项目专家顾问团队的设立文件;创业导师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自有种子资金或者可支配孵化资金相关文件;

(三)对外提供概念验证服务、创业孵化服务或投融资服务的案例清单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项目,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投入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新验证中心的技术转移服务费,分别予以等额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申请促成技术交易服务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或者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

(二)属于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应当在市技术转移促进中心进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且在提出资助申请时仍符合备案要求;上年度有与技术交易双方(至少一方是深圳单位)共同签订三方《技术合同》,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且《技术合同》中载有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转移服务的相应条款;

(三)属于创新验证中心的,应当由高等院校设立;上年度对外实际提供项目概念验证服务,以及后续的创业孵化服务或者投融资服务;

(四)信用记录良好。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需在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项目申请书,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通过系统打印已确认填报信息的申请书;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2019)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产业化,促进科技与产业融通发展,规范和加强科技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工作是深圳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按照资助对象不同,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主要包括技术合同项目资助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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