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立案及量刑标准
一、立案标准
本罪指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虽未到达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的;
(2) 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
的。
3. 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犯罪客体
即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权利人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呼其名,但根据其虚构的内容、散布的方式、完全能让公众知道其指向于何人。 三、客观方面
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此行为需要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能构成犯罪。 四、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动机一般为发泄私愤、不正当竞争等。过失不构成此罪。 五、本罪辨析
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况,或新闻媒体对不良企业予以公开披露、曝光,对于上述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基本事实属实,这些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六、量刑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