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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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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丰广学为本社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七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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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组织农业机械化生产、收割~提供信息、技术、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二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一个月五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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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八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2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二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300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6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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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四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四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四十五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30%~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1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8%~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7%~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第四十六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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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七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九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一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乡财政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农机合作社章程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第二十五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选举丰广学为本社执行监事。第二十六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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