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辐射安全与防护
监督检查技术程序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二
〇一二年三月
内部资料,妥善保存。如要引用,请注明出处
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目录
使用说明1 单位基本情况表2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 (1)密封源生产线Ⅰ(ST-1)3
(2)密封源生产线Ⅱ(ST-2)9
(3)放射性药物生产线(ST-3)15
(4)医疗植入用放射源生产线(ST-4)21
(5)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5)
(6)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6)
(7)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场所(ST-7)
(8)加速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场所(ST-8)45
(9)自屏蔽式加速器生产放射性药物场所(ST-9)53
非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10)γ辐照装置(FY1-1)
(11)自屏蔽式γ辐照器(FY1-2)
(12)刻度用γ/n源场所(FY1-3)
(13)放射源收贮单位(FY1-4)
(14)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单位(FY1-5)
(15)γ射线大型客体检查系统(FY2-1)
(16)γ射线探伤(FY2-2)
27 33 39
60 66 71 76 81 86 91
(17)固定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1)97(18)移动式Ⅲ、Ⅳ和Ⅴ类源使用场所(FY3-2)102
(19)含放射源仪器生产场所(FY4-1)107
非医用射线装置使用
(20)非医用中高能加速器(FZ1-1)
(21)科研用低能加速器(FZ2-1)119
(22)电子辐照装置(FZ2-2)
(23)Ⅱ类加速器生产场所(FZ2-3)
(24)非医用X线Ⅱ类射线装置(FZ2-4)136
(25)中子发生器使用场所(FZ2-5)
(26)Ⅲ类非医用射线装置(FZ3-1)
医用放射性同位素使用
(27)γ射线远距治疗装置(YY1-1)
(28)立体定向外科治疗装置(YY1-2)155
(29)近距γ射线治疗装置(YY2-1)
(30)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医学应用场所(YFM-1)
(31)放射性核素发生器利用场所(YFM-2)172
医用射线装置使用
(32)医用质子加速器(YZ1-1)
(33)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YZ2-1)
(34)医用治疗X射线机(YZ2-3)
(35)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装置(YZ2-4)
112
126 131
141 146
166
177 186 191 196
150
160
(36)Ⅲ类医用射线装置(YZ3-1)
201
废旧金属熔炼206
使用说明
1、单位基本情况由被检查单位填写并盖章或签字,每个单位填写一份,所填信息应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中的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例如,各省城市放射性废物收贮单位不仅应填写放射性废物库的信息,还应填写省辐射站其他涉源场所的信息。
由于此部分不是技术要求,使用者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增减信息。
2、监督检查表由监督检查人员填写,每个场所或装置填写一份监督检查表。例如,一个单位有两个辐照装置,每个辐照装置均应填写一份监督检查表。
与检查项目要求相符合的划√,不符合的划×;不适用的均划/;不能详尽的在备注中说明。
3、法规执行情况部分,不同的场所设施其检查内容稍有不同。如被检查单位有多个不同类别的场所和设施,一个单位只填写一份表,按所包括内容最多的填写;也可以根据单位的情况,把不同场所的该部分内容合在一起,做成一个表填写。
4、本程序不限制监督员根据个人知识和经验对辐射安全和防护的其它方面开展检查,也不限制监督员对其他标准的参照。如有超越程序的检查内容或问题,可在每部分留的空栏中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