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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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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林市二道河镇万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李国臣、张凤泉等6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数占本社成员的百分之八十五,全体成员于2010年5月13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为:海林市二道河镇万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本社资金总额50万元,各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详见成员出资清单。

成员出资清单 出资成员 出资 方式 出资成员 出资 方式 序号 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元) 序号 姓名或名出资额(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李万里 陈永平 朱日生 钟庆云 钟敬炎 杨灼雄 沈国康 朱志兴 黄卓科 周振华 苏学松 杨炬波 朱建强 吴恩岳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55,968.00 34 38,960.00 35 23,660.00 36 13,256.00 37 12,848.00 38 12,440.00 39 12,338.00 40 11,420.00 41 10,706.00 42 10,604.00 43 10,400.00 44 10,400.00 45 10,400.00 46 10,400.00 47 杨鉴鸿 现金 杨练恩 现金 杨敏佳 现金 朱日宗 现金 李恩 现金 沈振昌 现金 沈振芦 现金 沈庶华 现金 朱钜林 现金 朱金朝 现金 杨建如 现金 黄瑞兴 现金 刘远青 现金 霍光华 现金 5,300.00 5,300.00 5,300.00 5,300.00 5,096.00 4,994.00 4,994.00 4,994.00 4,586.00 4,484.00 4,280.00 4,280.00 3,872.00 3,566.00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黄细良 黄伯良 黄挺邦 苏礼彬 叶炳昭 曹日明 沈杰聪 沈钜松 许广发 徐贵兴 江杜明 苏礼波 刘巨聪 叶伟兴 杨毅洪 黄耀炳 苏礼桐 苏振球 周五桂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现金 9,992.00 48 9,992.00 49 9,890.00 50 9,380.00 51 8,870.00 52 8,360.00 53 8,156.00 54 8,054.00 55 7,748.00 56 7,748.00 57 7,748.00 58 6,626.00 59 6,626.00 60 6,422.00 61 6,320.00 62 5,810.00 63 5,708.00 64 5,708.00 65 5,402.00 66 序号1-66合计 杨敏真 现金 苏志成 现金 杨志金 现金 苏惠贞 现金 杨湛联 现金 陈绍基 现金 陈锦常 现金 苏本镰 现金 杨钜生 现金 梁柏成 现金 杨敬添 现金 张子瑛 现金 曹格明 现金 曹棋湘 现金 黄绍基 现金 杨志烽 现金 胡永扬 现金 崔军 现金 苏达均 现金 3,362.00 3,260.00 2,750.00 3,260.00 3,260.00 3,260.00 3,260.00 3,260.00 3,056.00 2,750.00 2,750.00 2,750.00 2,240.00 2,240.00 1,628.00 1,016.00 600.00 304.00 288.00 500,000.00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万里。

本社住所:海林市二道河镇向日村 ,邮政编码:157132

第三条 本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食用菌菌包生产加工、食用菌生产资料购买,食用菌销售、储藏以及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

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认购的股金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七条 本社在海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申请成为本社的成员。

本社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加入本社成员,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本社提出申请,并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二)经本社理事会审核通过。 第十条 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二条 本社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二以上(含百分之二)的成员,可以在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决策方面享有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最多可以享有三票的附加表决权,但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书面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书面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三个月内提出继承书面申请(但法定继承人不符合规定成员资格的,应办理退社手续),经理事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

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七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二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和财务会计负责人;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设立、撤消分支机构。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

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

海林市二道河镇万泉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李国臣、张凤泉等66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人数占本社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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