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师高水平论文后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激发教师的科研动力、调动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不断提升马克思主义学院学术研究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工商大学期刊分级要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该办法资助对象是我院在职教职工。实施奖励时已调离或因其他原因离职人员不予资助。
第三条,该项资助每年实施一次,所需经费在学院年度相关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范围包括科学校科技处认定的D刊(含)以上刊物公开表发的学术论文(见图表1),厅局级以上领导批示过的文章或同样级别的内参文章的资助办法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参照本标准认定。
奖励范围 资助标准 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A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三报一刊上发表的理论文章(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求是》杂志) 在学校认定的人文社会科学B类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和来源集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含C刊扩展版) 人大报刊复印资料转载的学术论文 在北大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0.3万 0.8万 0.5万 1万
第五条,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为第一单位,教师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独立作者。
第六条,同一年有多篇论文的,按照论文的级别进行累计资助。
第三章 罚则
第七条,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的以剽窃、抄袭、重复发表等学术不端行为获得的论文不予资助,已兑现的资助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参与资助审核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相应的参与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列资助经费是基本标准,如遇学院整体经费有重大调整,可根据整体情况对资助经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条,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教师开展后期研究所需的图书资料费、调研差旅费等,经费使用需符合学校财务处规定的各项经费使用要求。
第十一条,具体资助办法是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初统计上一年度的发文情况,根据标准确定资助金额,所资助经费从当年经费中列支,使用期限为当年(以财务年末报销截止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最终解释权归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北京工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