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行业门类 应直判的重大事故隐患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2.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3.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4.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甲、乙类危险性物质的生产、仓储设施与周边居住区、人员密集区、交通要道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要求,如氯甲烷罐区距离周边居民区安全距离不足;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质、爆炸品的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要求,如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不符合要求; 6.为两套及以上甲、乙类化学品生产装置服务的中心控制室、区域控制室与甲、乙类生产、存储设施的安全距离不足,或未采取必要的抗爆措施的;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如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控制室不符合要求; 7.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装置安全控制措施不完善,发生爆炸危险的可能性较大,且未采取有效防爆泄爆措施的,如氯甲烷生产装置未设置自动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 8.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如氯甲烷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氯甲烷卸车管线上未设置紧急切断阀; 9.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水、泡沫、蒸汽等消防灭火系统,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管路及消防栓的配置不符合规定要求,如存在甲醇、硅氧烷环体等密度比水小的易燃介质装置罐区周边未按规定泡沫灭火系统的; 10.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如有机硅单体生产装置未经正规设计或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或设置数量、能力低于标准要求的,如单体合成装置区、氯甲烷罐区及装卸区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13.具有爆炸危险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如氯甲烷罐区内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14.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未按标准规定配置消防双电源; 15.生产装置区、罐区及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管线等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如单体合成装置区、氯甲烷罐区及装卸区的防雷、防静电设不符合要求; 16.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7.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 18.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 19.存在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2 有机硅 - 11 -
序号 行业门类 应直判的重大事故隐患 1.从事氯乙酸生产,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2.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氯乙酸生产车间、危化品储存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或与员工宿舍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5.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6.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7.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如液氯罐区; 8.液氯、液氨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未使用万向管道充装系统的; 9.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穿越除厂区(包括化工园区、工业园区)外的公共区域; 10.地区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生产区且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1.在役化工装置未经正规设计且未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12.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通风设施的; 13.爆炸和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14.氯乙酸生产装置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关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15.氯乙酸生产装置未按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自动化控制系统未设置不间断电源; 16.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17.氯乙酸行业企业未建立与岗位相匹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或者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8.氯乙酸行业企业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19.未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执行; 20.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未经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直接进行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新建装置未制定试生产方案投料开车;精细化工企业未按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21.未按国家标准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超量、超品种储存危险化学品,相互禁配物质混放混存的; 22.其他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3 氯乙酸 -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