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制度
为保持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对外树立天驰公司良好的商业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任何形式向供应商、经销商、合作单位、客户等公司关系人索要财物。
第二条 严禁收受供应商、经销商、合作单位、客户等公司关系人提供的回扣、贿赂。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财物的,当事人应在24小时内将所接受的财物上交天驰总部。如遇出差等特殊情况,应在收受馈赠后24小时内口头向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回到公司后即日上交。
第三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包括但不限于违规招工、用工、用车、提拔干部、加薪等。
第四条 未经公司同意,严禁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重合的经营活动,严禁以自己或亲友的名义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第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职务之便,牺牲公司利益,为自己、亲友、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
第六条 未经公司同意,禁止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七条 公司所有员工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一经查实,首先没收非法所得,并按如下办法处理:
1、 非法所得价值在0-500元之间的,予以双倍经济处罚,调岗降薪;
2、 非法所得价值在501-1000元之间的,予以双倍经济处罚,调岗降薪,并予以违纪辞退警告,第二次再发生同类事件,无论金额多少,即予以违纪辞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3、 非法所得价值在1001-2000元之间的,即予以违纪辞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
4、 非法所得价值在2000元以上,即予以违纪辞退,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业务部门与供应商或合作商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时,必须同时与供应商或合作商签定“承诺书”,详见附件。
第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张家港中捷,并将在实施中不断地予以完善,张家港中捷保留修改本制度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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