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津工信规[2019]5号 2019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制定并发布示范平台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申报、审核、认定等工作;示范平台的跟踪检查和指导服务。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做好示范平台的政策宣传、组织申报、初步审查推荐和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财政部门配合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示范平台的初步审查推荐工作,配合市财政局做好资金拨付、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
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和奖励条件
第六条 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含)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含)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含)以上。
第七条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