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编号 制度管理规定 版 次 页 次 001版 (一) 、本制度发放范围 √董事长 √总经理 √副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财务资产部 √物资供应部 √工程建设部 √安全技术部 √经营发展部 √生产操作部 √调度室 √监察审计部 其 它 制度使用状态: (二)、修改记录 版 次 备注: 页 次 修改日期 批准人 修改内容摘要 发布日期 拟 制 2013-01-23 刘松庆 生效日期 审 核 2013-01-17 叶先忠 批 准 林金珍 批准日期 2013-01-17 福建华电储运有限公司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区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厂内机动车辆的使用、维修、定期检查、检验和监督考核等工作,以适应生产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港区范围内(含码头、堆场等生产作业区域)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含装载机、推耙机、叉车、滑移清扫车、牵引车、消防车、洒水车、电瓶车和液压升降车)及驾驶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全技术部的职责:①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监督管理;②负责联系地方有关监督部门,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审检验等工作;③负责监督有关单位落实本规定情况;④负责厂内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划分事故责任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条 车辆使用责任部门的职责:①明确厂内机动车辆管理的具体人员,督促其履行车辆管理职责;②负责各自管辖的厂内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③落实厂内车辆牌照;④制定各岗
位安全操作规定并上墙;⑤制定本部门的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落实本规定。
第五条 生产操作部负责公司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的大修、维修工作。
第六条 外协单位负责各自所属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储运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认真对本单位车辆进行管理,落实好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车辆挂牌
第七条 厂内机动车辆由公司统一编号,统一牌照格式。 第八条 厂内机动车辆车牌的编号规则如下图。 第九条 车牌采用蓝底白字(“厂内”和“.”为黄色)。
厂内闽A C X001流水序号T-代代代Z-代代代C-代代D-代代代S-代代代X-代代代H-代代代代代Q-代代代Y-代代代C代代代代W代代代代代代黄色的点· 代A-代代代代代代代代代代代代厂内--港区内使用第十条 车牌照的制作和张挂
1.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应在车辆的前部及后部各安装一块。 2. 车辆使用部门按本规则与安全技术部核对牌照的编号后,然后向报物资供应部申报牌照。
3. 物资供应部订做牌照。
4. 车牌照的安装由车辆使用部门执行;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上安装;车身上无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及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
第一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一) 安全技术部应有以下资料: 1. 厂内机动车辆清册;
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包含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技术性能、使用情况、年检情况和定期检验报告、事故记录、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清册。
(二) 车辆使用部门应有以下资料:
1. 有3辆以上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应有车辆清册; 2. 厂内机动车辆档案(内容同上); 3. 车辆定期维护、保养记录;
(三) 车辆维修、大修部门应建立车辆维修台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驾驶员上岗前应做体检,体检报告无出现以下症状: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及心脏病等职业禁忌症;
(二) 驾驶消防车、牵引车、洒水车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驾驶资格证(消防车、牵引车应持有B2以上车型驾驶证,洒水车应持有C1以上驾驶证);
(三) 驾驶叉车、电瓶车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取得特种操作证并取得储运公司叉车、电瓶车准驾证者方可驾驶;
(四) 公司所属驾驶装载机、液压升降车的人员必须取得储运公司装载机、液压升降车准驾方可驾驶。
第十三条 培训
(一) 公司所属特种车辆驾驶员的培训取证和复训工作,由公司统一按规定组织;
(二) 为了使驾驶员业务素质不断提高,车辆主管部门每年应有计划的对驾驶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要在每年4月前完成对驾驶员考试工作,考试成绩单上报安全技术部存档;
(三) 因工作需要各部门安排的学习驾驶员,必须经过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在监护下操作,由本单位考核合格,上报安全技术部备案;公司特种车辆驾驶员还必须上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与地方质量监督部门联系取证工作。
第二章 车辆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部门应制定并认真执行“车辆三检(出车前、作业中、收车后)管理办法”,确保车辆随时处于健康状态。
第十五条 “车辆三检制度管理办法”中应明确检查的项目、标准、检查周期、考核等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条款。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安全工作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