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
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吉建办[2017]57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7.10.26 【实施日期】2017.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建办〔2017〕57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发〔2015〕140号)等规定,在原《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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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6日
吉林省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加强对入吉建筑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在《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吉建管〔2015〕50号)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建筑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入吉建筑业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吉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入吉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外,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进入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查验入吉企业是否已经登记。在“平台”中无登记的外省建筑业企业,不得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2 / 4
第三条 入吉企业进入吉林省从事建筑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企业信息登
记”;中标或承揽工程项目后,应办理单项工程信息登记。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入吉企业信息登记和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入吉企业重复报送入吉信息。
第五条 鼓励并扶持实力强、信誉好的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在吉林省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从事建筑活动。
第二章 入吉企业信息登记管理
第六条 基本要求:
(一)企业的资质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查询,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企业近三年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第七条 材料清单:
(一)《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表》(平台自动生成,需提供原件,加盖企业公章并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
(二)企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三)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四)企业的驻吉业务负责人(吉林省市场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 3 / 4
托书,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式;
(五)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或授权委托书,职称证或建造师证、身份证和社会保险证明,联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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