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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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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

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相关辅导员等同志组成,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其职责是: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有关奖学金评定的办法,负责学院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奖学金的设定和享受对象

第三条 我院设立的奖学金为:校级优秀学生一、二等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校级学习

进步奖学金和院级学习进步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根据学校有关文件执行。同时我院欢迎国内外个人及企事业单位在学院内设立各类奖学金,其评定及奖励办法由学院和设立方协商制定,报学校批准后另行发文。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院在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条件及比例

第六条 我院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满足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第七条 我院各类奖学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

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学年德育素质考核等级为合格及以上;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及以上等

级。

第八条 凡本学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无资格评定各类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必修课(含指定选修课)补考后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者;

3、学生德育素质基本评定分D1的各项评价中,班主任评价出现一项及以上D者。 第九条 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科学生,要求德育素质评价等级必须为优秀。评定比例和奖金额度为:

1、一等奖:学年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优秀,综合素质评价和智育成绩排名均位列本专业(类)前10%;且当学年获一等学习奖学金,或获二等学习奖学金并获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中任何一项奖励。奖励金额为5000元。

2、二等奖:学年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优秀,综合素质评价和智育成绩排名均位列本专业(类)前20%;且当学年获二等学习奖学金,或获三等学习奖学金并获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中任何一项奖励。奖励金额为2500元。

第十条 校级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表现比较优秀的学生,分学习奖学金、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等5项,主要依据学生智育排名和个人发展素质各分项考评结果。评选各类校级单项奖学金,要求德育素质评价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每人所获单项奖学金不超过2项。

1、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智育成绩优异的学生。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评定比例和奖金额度为:

(1)学习一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3%,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2000元,要求智育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均在本专业前10%(含);

(2)学习二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8%,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500元,要求智育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均在本专业前30%(含);

(3)学习三等奖学金:获奖比例小于或等于20%,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元,要求智育排名和综合素质评价排名均在本专业前50%(含)。

同等条件下两位以上(含)同学争取一个奖学金名额,那么智育成绩优先,如若智育成绩相同,则以综合素质优先。

2、创新创业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积极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文体拓展等四个方面活动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评定比例为4%(各分项评定比例不超过1%),奖励金额分别为1500元。原则上要求本学年个人基础素质与个人发展素质成绩均在本专业前50%以内。具体评定条件为:

(1)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生在创新创业能力模块中获得优异成绩者。 (2)社会实践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实践能力模块中取得优秀成绩者。 (3)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能力模块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4)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体拓展素质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其中,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定中,校级学生组织或社团推荐的优秀学生干部指标单列,不占学院指标。如果在某一类别中,同等条件下两位以上(含)同学争取一个奖学金名额,那么综合测评优先,如若综合测评成绩相同,则以个人基础素质模块优先。

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校学习单项奖学金凡单科成绩不及格者按每一门次不及格奖项下降一个等级计。大二学生英语四级没有通过者奖学金等级降一等。

第十二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成绩进步幅度较大的学生,具体评定条件如下:

1、学习成绩专业排名进步20个位次以上(含)或学习成绩绩点上升1.0以上(含)者,评为院级学习进步奖,奖励金额每人100元。

2、学习成绩专业排名进步25个位次以上(含)或学习成绩绩点上升1.5以上(含)者,可择优评定为校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每人300元。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凡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学院、奖学金设立单位、个人发给奖学

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学院召开颁奖大会,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对于在同一学年获得多项奖学金的学生,(包括校设奖学金、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社会奖学金)的学生,其荣誉均可兼得,奖学金按最高一项金额发放。

第十五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将撤消其称号,追缴已发的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国家和省政府设立的奖学金,其评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内外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评比。

第五章 申报程序及评定办法

第十七条 浙江工业大学各类奖学金评定工作采用个人申报、学院评审制度。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各种奖学金,必须填写《浙江工业大学学生奖学金申请表》,如实填报一学年的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和申请理由,同一学年可申请多项奖学金。

第十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基础上进行。

第二十条 经初评和审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在上报学校以前,应事先在学院公示,征求广大师生意见。

第二十一条 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类奖学金进行统一评审,报学校学工部(处)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应以上级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之处由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另行协商决定。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理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 本办法自2015级学生开始实行,由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 理学院 2016年9月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工业大学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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