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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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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0.1.3 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6.0.1.4 容积率奖励与补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可互相转让,但不得改变其平均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2)对于提供某些公益性项目的,其地块容积率允许提高0.2一0.5;

(3)提供底层或平台作为公共空间的,在建筑密度不变、不影响周围建筑日照间距及后退距离规定的前提下,其容积率允许适当提高,具体提高值由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0.1.5 为适应开发单位或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基本地块进行细分或合并。细分或合并应优先考虑同类使用性质的用地。 6.0.2 建筑间距

6.0.2.1 住宅建筑应尽可能争取较好朝向(南偏东15度一南偏西15度),避免西向布置,住宅间距以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计:大城市不少于2h,中小城市不少于3h,旧城改建区不少于1h。不同形式的住宅建筑,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综合因素,其间距参照值如下:

(1)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平原地区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8倍,老城区不少于0 .8倍,山区不少于0.6倍(南向坡)和1.0倍(北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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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东西向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其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8倍;

(3)多层住宅建筑侧间距不小于6m,两侧为高层建筑时,其侧间距不小于13m;

(4)高层住宅建筑正面间跨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不小于24m,侧间距不小于13m。

6.0.2.2 医院病房大楼、休(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房间冬至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连续2小时。

6.0.2.3 多层公共建筑的间距,在参照同类型布置方式的住宅建筑间距要求,且满足专业规划及消防要求的同时可酌减10-20%。高层公共建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物高度的0.5倍,侧间距不小于9m,侧面开窗时其间距不小于13m;

6.0.2.4 多层标准厂房和仓库建筑的间距必须满足消防要求,同时应考虑货物运输和装卸的要求。 6.0.3 建筑物后退红线距离;

6.0.3.1 后退相邻地块分界线距离:

(1)多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高度的0.5倍,最小6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3倍,最小4m;

(2)高层建筑后退距离,主要朝向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 0.3倍,最小12m。侧面宜控制在建筑物高度的0.15倍,最小6m;

(3)毗邻地块为文、教、卫建筑时,其后退距离在上述基础上加退2—3m,或按 6.0. 2 .2条执行 ;

(4) 毗邻地块为绿地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2—3m。6.0.3.2 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符合表6.0.3.2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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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表6.0.3.2

道路等级 后退距离(m) 主干路 ≥8

(1)当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可在上述基础上减少1-2m;

(2)当围墙及建筑物的附属建、构筑物面向道路时,其后退距离不得小于1.5m。

6.0.3.3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应符合表6.0.3.3规定;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距离 表6.0.3.3

公 路 类 别 后退公路用地边界线(m)

6.0.3.4 后退其它用地距离:

(1) 沿河流两侧建筑物后退河道规划蓝线(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长期保留河道规划线)最小距离不小于6m;

(2)后退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20m,支线、专用线不小于I5m (3)后退架空电力线每侧距离(考虑最大计算风偏):3KV以下后退2.5m、10KV后退4m、35KV后退8m、110KV后退10m、220KV后退12m;

(4)后退各种工程管线的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 后退边坡、挡土墙等距离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公路 10 省 道 15 国 道 20 次干路 ≥5 支 路 ≥3 ·18·

7 专业工程与绿地景观规划规定

7.1道路交通及设施

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7.1.1.1 根据地形条件、用地布局确定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7.1.1.2 符合人与车交通分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分道的要求:

7.1.1.3 有利于地块划分、建筑群体布置以及各地块交通出入口的组织;

7.1.1.4 满足地下管线的埋设要求;

7.1.1.5 满足消防、日照、通风及采光的要求。 7.1.2 交通设施设置规定:

7.1.2.1 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 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用地占80%一90%,自行车停车场用地占10%-20%。

7.1.2.2 公共停车场采用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一般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m2计,停车楼和地下车库每车位按30-35m2计;

7.1.2.3 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宜为50-100 m;

7.1.2.4 城市公共加油站服务半径宜为0.9-1.2Km,且以小型站为主,用地面积0.12-0.3ha。 7.1.3 道路交通及设施管理规定:

7.1.3.1 各级道路两侧建筑物必须后退道路红线,其后退距离参照6.0.3.2条、6.0.3.3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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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2 交通出人口限制,应符合5.0.2.6条规定;

7.1.3.3 各级道路必须种植行道树,主、次干路和公共停车场绿地率不得低于 15%;

7.1.3.4 各级道路严禁作为其它用途; 7.1.3.5 道路施工宜与地下管线同步实施。

7.1.4 大型公共建筑或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最小宽度2.5m,最大纵坡2.5%。

7.2 给水工程

7.2.1 给水量计算标准

7.2.1.1 建筑给水量标准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1.2 工业用水量按国家有关定额选用;

7.2.1.3 市政用水量按道路浇洒面积与次数、绿地浇洒面积与次数计算。

7.2.2 消防用水量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 未预见用水量一般按总用水量的5—10%考虑。 7.2.4 给水管线及设施管理规定:

7.2.4.1 确定给水管在道路上的位置;

7.2.4.2 给水管在车行道下的管顶最小覆土厚度一般不宜小于0.7m; 7.2.4.3 给水管与其它管线的水平间距遵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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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正文)

6.0.1.2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并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6.0.1.3凡属临时性使用土地的,应经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6.0.1.4容积率奖励与补偿应符合以下要求:(1)同类使用性质的相邻地块,因成片开发的需要,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原规划所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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