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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大纲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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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

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6、撤销权的概念(P51) 撤销权的消灭(P51)

7、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的合同何时开始无效?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将导致该合同自始无效,而不是从确认无效时起无效。 自始无效,就是指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之时就无效。 8、无效合同或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P51)

9、在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情形下,当事人仍应负如下几种民事责任:(P51) 三、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概念

2、诚信信用原则还包含了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当事人除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

(二)一般规定

1、合同有关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问题的处理(P52)

(1)补充协议;(2)仍不能确定的:①~⑥(重点掌握①、②点,其他几点了解。) 2、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P53)

3、合同履行过程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P53)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变更:是指对已经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在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前提下,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注意:①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内容和合同客体(即标的物)的变更,不包括合同主体的变更; ②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针对有效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必要条件; ③合同变更约定不明确,或难以判断,或有多种可能时,视为没有变更。 ④合同变更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但变更合同主要内容的,以书面形式为宜。 合同变更的两种形式: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1、概念(P54)

转让的成立条件: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

2、合同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1)下列合同权利不允许转让:(P54)

(2)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的一方有依法对抗对方或者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 双务合同:指在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互相享有权利,同时又互相负有义务的合同。 3、合同债务转移: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转移义务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也是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与合同权利转让制度最主要的区别。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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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5、权利与义务的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概念: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是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

2、合同义务终止的情形:①~⑦(P55)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无效合同的主要区别是:

① 无效合同指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合同关系不应成立;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消灭已经生效的合同。

② 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对合同效力提出主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也有权确认合同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出现了终止合同的法定的事由,当事人行使权利使合同关系消灭,国家不主动干预。

③ 合同被宣告无效后,合同自始无效,;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主要是对将来失其效力,即合同不再履行。

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的区别: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被撤销都是通过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而使合同关系消灭,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 合同被撤销主要是因受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撤销合同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法律直接规定可以撤销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

② 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者一方当事人行使法定权利,不一定需要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

③ 合同被撤销后,合同为自始无效,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并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合同的解除 1、概念:(P55)

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解除合同的方式

(1)协商解除:指当事人经协商一致时解除合同。

(2)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某种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有权解除合同。

(3)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在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的情形:

①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社会异常事件、政府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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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的区别: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而约定解除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一方的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三)标的物的提存

标的物提存的情形:①②③④(P55页)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六、违约责任 (一)概念

1、违约责任的概念:(P55) 2、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

①违约行为客观存在;②抗辩事由不能成立。 抗辩事由一般包括:

a、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b、依法行使抗辩权:合同当事人因依法行使抗辩权而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c、符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要件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向对方提出协商,或已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此时未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3、违约责任的特点:(P56) (二)承担

1、承担方式:(P56)

① 继续履行:首选方式 ② 采取补救措施 ③ 赔偿损失 ④ 支付违约金 ⑤ 定金赔偿

可能不继续履行的几种情形:①②③(P56页) 定金和违约金中只能选择一种 2、承担主体:①②(P57) 七、合同争议的解决

1、合同争议的概念(P57)

2、合同争议解决的首要依据是合同。 3、争议的解决方式:

①和解:提双方当事人经过商谈,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

②调解:在和解不了的情况下,采取第三方介入的方法协调双方利益,使双方在自愿的原则下解决争议

③仲裁: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方式。

④诉讼:将合同争议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据司法程序处理争议的方式。 选择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几种情形:①②③④(P58)

第二节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合同

一、主要合同关系(重点是知道建设工程项目中业主与哪些主要合同有关) 1、业方主(P60页图3-1) 2、承包方(P61页图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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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按期完成发包方(建设单位)交付的特定工程项目,发包方按期验收,并支付工程价款或者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即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承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质按期地进行工程建设,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发包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2、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3、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①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计划性; ② 合同主体必须合法; ③ 合同的履行具有合作性; ④ 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⑤ 施工合同执行周期长; ⑥ 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施行严格管理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及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P62)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P63)

第三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总承包合同管理

一、合同计价模式

1、总价合同:指招标人以一个合同总价将项目发包给中标人(即承包人)的合同。

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报价中不可预见风险费用较高,总体投标报价的水平比较高。

总价合同的特征:①对于发包方来说,一般会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②工程量不大,并且能够精确计算工程量;③工期短(一年以内);④技术不太复杂;⑤风险不大。

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适用于合同期在一年以内的工程,可以不需要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的影响。可调总价合同适用于合同期一年以长的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因市场价格浮动而调整承包价格。

在实际工程中很少采用固定的总价合同,大多数采用可调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总价优先,承包商报总价,双方商讨并确定合同总价,最终按总价结算。通常只有设计变更,或符合合同规定的调价条件(例如法律变化),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固定总价合同,承包商要承担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包括: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二是工作量风险。包括:工作量计算的错误。

2、单价合同:以估计的工程量为依据,承包方只填报单价而计算出合同价格的方式。项目结束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或在月工程款支付中,按实际量支付。也有时规定只有相差超过一定数量时才按实支付的。

单价合同的适用范围:工期长、技术复杂、不可预见因素比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 单价合同比较合理地分担合同中的风险。对承包方有利。

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中的单价一般不能调整,可调单价合同中的单价在市场价格浮动超过一定限额的时候可做调整。

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可以结合使用,对工程量明确的部分,可使用总价合同,变化较大、不确定的部分以单价合同签定协议。

3、成本加酬金合同:业主在支付工程实际成本后,再按实现约定的方式支付给承包商管理费用及利润。

在这种合同中,发包方承担了所有风险,承包商无风险,报酬也较低。

适用范围:①新型工程项目,或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项目;②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灾后重建工程;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征:①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②承包商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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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四种形式: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根据协议,工程按实际直接成本据实报销,然后再给予承包商一笔固定酬金。

这种合同虽不会使承包商故意提高成本,但承包商也没有降低成本的动力。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承包商的酬金以工程的实际成本为计算基数,按固定百分比例提取酬金作为利润付给承包商。

这种合同方式,承包商所得酬金与工程成本成正比,业主面临承包商故意提高成本以增加酬金收入的风险。

③成本加浮动酬金合同:双方事先商定目标成本,若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承包商除成本加酬金外还可根据降低额另获一笔酬金;若实际成本高于目标成本,业主根据成本增加值从实际成本加酬金中扣除部分酬金。

④ 目标成本加奖罚合同:即在成本费用之外,发包方制定若干目标(如成本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若承包商实现目标,则按规定支付奖金报酬的合同。

⑤ 成本加提成合同:即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实际成本后,将发包方因本项目产生的利润,进行利润分成,作为给承包商的酬金。这种合同方式可以作为一种项目入股或融资的方式。

(注意:P64页表3-1中不同计价方式合同类型的比较,看一下) 固定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有时在形式上很相似。 (二)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结合P65页表3-2选择合同类型

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业主占有主动权。但业主也应综合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考虑承包商的承受能力,确定双方都能认可的合同类型。

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湘建价[2008]294号)(2008年8月18日)

(一)组成部分: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附件 (二)施工合同中有关造价的条款 ★ 1、合同价款及调整

(1)合同价款的概念:(P67)

(2)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合同:需在合同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即约定不予调整的风险范

围),以及超过风险范围之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可调价格合同:需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办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需在合同中约定成本的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①~④(P67) 2、工程预付款: (1)概念:(P67)

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计算:预付备料款的支付与扣除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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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2012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培训大纲 - 图文

③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④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6、撤销权的概念(P51)撤销权的消灭(P51)7、无效的合同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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