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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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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考点群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甲、乙、丙、丁打算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3/29,单)

A.各合伙人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B.如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则不必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C.该合伙企业名称中不得以任何一个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 D.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并经登记后生效 【考点】合伙企业的设立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16条第1款:“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此处甲乙丙丁设立的是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故A项错误。

乙仅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当然不需要进行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故B项正确,当选。

《合伙企业法》第15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普通合伙企业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即可,对于合伙企业名称,当事人有自由权,法律并未禁止使用合伙人的名字作为商号或字号,故C项错误。

《合伙企业法》第19条:“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据此合伙协议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故D项错误。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决

1.逐道茶业是一家生产销售野生茶叶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为赵、钱、孙。合伙协议约定如下:第一,赵、钱共同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第二,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约时,单笔标的额不得超过30万元。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3/29)

A.赵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甲茶农达成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有效约定

B.孙单独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乙茶农达成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收购其茶园的茶叶,该协议为无效约定

C.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丙茶叶公司签订价值28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有效约定

D.赵、钱共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丁茶叶公司签订价值35万元的明前茶销售合同,该合同为无效约定 【考点】合伙事务执行

【解析】本题的难点在于多个选项的不确定性。就合伙事务执行问题的基本原理而言,该合伙协议约定了事务执行方式,限制了合伙人依法应有的合伙事务执行权。从合伙企业内部角度观察,这种限制是有效的。但是,从合伙企业外部观察,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C项中,赵、钱所订立的合同完全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无论对内对外均不存在任何瑕疵,该合同是确定有效的。其余三个选项都有一个共同点,每一份合同都超越

了合伙协议的限制,这些情形下,合同效力处于无法确定的状态: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则合同有效;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则合同无效。而其余三个选项均给出了确定性的判断,因此都是错误的。

2.某普通合伙企业为内部管理与拓展市场的需要,决定聘请陈东为企业经营管理人。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3/29) A.陈东可以同时具有合伙人身份

B.对陈东的聘任须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C.陈东作为经营管理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D.合伙企业对陈东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第三人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的事务决议和执行

【解析】A选项是一个有争议的选项。从理论上讲,合伙人自己担任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无不可,《合伙企业法》也没有加以禁止,因此我们认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可以具有合伙人身份,因此A选项也应当是正确的。也有人认为,A选项的意思应当解释为“因为陈东被聘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所以他取得了合伙人身份”,如果这样理解,A选项当然是错误的。但是我们不同意后一种理解。

合伙企业聘请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经营管理人,需要经过合伙人一致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B选项正确。

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应当在授权的范围内履行职务,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订立合同需要获得明确授权,C选项错误。

一方面,合伙企业对经营管理人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不受保护。另一方面,陈东作为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不当然享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权利。所以D选项错误。

3.通源商务中心为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为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二人负责。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4/3/73,多)

A.孙某仍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B.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李某享有监督权 C.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周某享有异议权 D.赵某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钱某享有异议权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6条第2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据此,合伙协议约定由赵某、钱某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孙某、李某、周某三人不能再执行合伙事务,当然也不能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可以对赵某、钱某的业务执行行为进行监督,故A项错误,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30条规定作出决定。据此,只有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才享有异议权,故周某没有异议权,钱某享有异议权,C项错误,D项正确。

4.甲、乙、丙、丁以合伙企业形式开了一家餐馆。就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3/72,多)

A.如合伙协议未约定,则甲等四人均享有对外签约权 B.甲等四人可决定任命丙为该企业的对外签约权人

C.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一律无效

D.不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依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可见,甲乙丙丁均享有对外签约权,也可决定合伙人丙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故A、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如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非执行人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是否有效,依第三人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而定,并不是一律无效,故C项错误。

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由此可知,只有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经营管理才需要全体合伙人同意,非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而无需合伙人一致同意。故D项正确。 5.赵、钱、孙、李设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经全体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赵与钱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2011/3/30,单) A.孙、李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B.孙、李有权监督赵、钱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C.如赵单独执行某一合伙事务,钱可以对赵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D.如赵执行事务违反合伙协议,孙、李有权决定撤销对赵的委托 【考点】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解析】《合伙企业法》第26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

商法知识点总结之合伙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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