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数据备份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数据备份管理工作,合理存储历史数据及保证数据安全,防止因硬件故障、意外断电、病毒等因素造成数据的丢失,保障集团正常的知识产权利益和技术资料储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系统数据备份必须完整、真实、准确。
第二章 数据备份管理
第三条 数据备份内容
业务数据:指在集团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业务数据、财务数据、和银行等机构的业务往来数据等。
系统数据:指使用系统软件的数据字典、权限设置、密码密钥、存储分配、网络地址及核心设备的配置参数等。
管理数据:包括集团办公系统、档案系统、人力资源系统等在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要数据。
第四条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必须进行数据备份,每周对备份
数据进行异地存放。历史库备份数据必须定期写入光盘,集中保管、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15年。
第五条 备份数据必须做好防火、防热、防尘、防潮、防磁、防霉工作。
第六条 严禁篡改数据、保证数据的原始状态并确保数据安全,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检查。
第七条 备份数据和历史数据必须由专人保管。未经审批禁止复制、外借和转移。借用数据需填写《备份数据使用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数据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如遇服务器遭受攻击或网络病毒,造成数据丢失或系统崩溃,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信息技术人员方可进行数据恢复。
第十条 数据备份及恢复需填写《数据备份及恢复操作记录表》(附件2),如发现异常,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备份数据使用申请表》
2.《数据备份及恢复操作记录表》
附件1:
备份数据使用申请表
编号: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用途及使用范围: 申请部门经办人: 申请部门意见: 信息化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信息化部门处理结果: 附件2:
数据备份及恢复操作记录表
所属系统 操作时间
操作内容 操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