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1)
需阶段交工的工程,阶段验收为乙方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工向甲方移 交工程的验收。
19.天:指日历天。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2 0 .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
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述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二条合同文件
1 .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专用条款 另有约
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 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 合同协议书;
(3) 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4) 合同专用条款; (5) 合同通用条款;
(6) 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 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0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 设计文件:甲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专用条款 中约定
的份数向乙方提供设计图纸、 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 甲方同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1)
乙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
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乙方进行设计,乙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 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 补充设计文件:为
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 复,甲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 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乙方应接受并执
1 .合同范围: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 限等,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四条技术标准
1 .技术标准的使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技 术标准
以及甲方在招标书中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2. 技术标准的替代:若交通部颁发的技术标准中尚未有适合本 工程
特点的条文时,可使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技术标准, 若甲方 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应由甲方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若工程结构或 施工工艺特殊,没有相应技术标准时,应由甲方提出技术标准,或由 乙方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能力提出相应技术标准, 经甲方审查同意后 执行。
第五条语言、法规和联系方式
2 .法规:本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条例和法规,以及 交通部
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3 .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 以书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1)
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 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六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 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 房
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 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
2 .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 地点开
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 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 .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 码头岸
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乙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 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乙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 条件。
4. 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乙方提 供工
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 计交底及现场交验。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乙方则 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 任命甲方代表:甲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 行
使合同约定的甲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义务,并将此任 命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
6 .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乙方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1)
7. 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发布工程指令, 签
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 手续。
8. 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七条乙方的责任
乙方应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承担下述责任。
1 .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 同约定
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 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 机和设备。
2. 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 时向
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 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 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 .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 组织设
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 .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 师的现
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 在交
付甲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乙方无偿予以修复。 若因甲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甲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乙 方应无偿修复。
6 .任命乙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港口 1)
乙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 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
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乙
7. 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 规
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 ^章。
8. 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 同对
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 参加监理 工程或甲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 .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 关部门
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 .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 料的沉
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 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 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工程监理
1 .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 资,甲
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乙方应接受监理。
2 .监理工程师:甲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 师的职
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 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监理工程师在甲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 均视为甲方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