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文书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文书事务正常顺利进行,促进与提高组织管理工作的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文书包括:业务工作上往来公文、报告会议决议、规定、合同书、专利许可证书、各种帐簿、图表参考书等一切业务用书与公文。
第三条 全部文书归公司所有并收藏、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占有。 第四条 必须严格保守文书的秘密。 第五条 文书按下列要点处置或办理:
1. 凡重要事宜的指示、请示、汇报、报告、传达、答复等等,一律以“文
书”的形式进行。所有文书的处置都必须以准确与迅速为原则,必须明确责任。
2. 即使在紧急状况下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处置的事项,事后也必须以文书形式记录下来。
第六条 文书的收发、领取与寄送,原则上由行政部负责。
第二章 文书的发放
第七条 到达文书全部由行政部接收,并按下列要点处置: 1. 一般文书予以启封,分送各部门。 2. 私人文书不必开启,直接送收信人。
3. 分送各部门的文书若有差错,必须立即退回行政部。
第三章 文书的处理
第八条 文书按机密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
1. 绝密。指极为重要并且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内容的文书。 2. 机密。指次重要并且所涉及内容不能向公司内外无关人员透露的文书。
3.秘密。指不宜向公司以外人员透露内容的文书。
4.普通。指非秘密文书。如果附有其他调查问卷之类的重要东西,则另当别论。
5.传阅。指在本公司内部传阅或传达的文书。 第九条 普通文书的处理原则:
1. 由部门经理以上级别的主管,负责对文书进行审阅、回答、批办以及其他必要的处理,或者由其指定下属对文书进行具体处理。
2. 如果遇到重要或异常事项,必须及时与上一级主管取得联系,按上级指使办理。
3. 各种有关联的事项,必须与各部门商议后方能予以处置。 第十条 带密级文书的处理原则:
1. 带密级文书原则上由责任者或当事者自行处理。
2. 指名或亲启文书,原则上由信封上所指名的人开启,其他人未竟授权,不得擅自启封。如果某主管在职务上有权替代来件所指名者,不接受本条规定的约束。
第十一条 文书的阅览原则:
1. 某文书被阅览后,阅览者必须签字,表示已经阅览完毕。如果有必要,可在文书的空白处填写阅览后的意见,并转给或交还文书的主管。
2. 有必要在各部门传阅的文书,必须附上“传阅登记簿”,按“传阅登记簿”规定栏目填写,并最终交还行政部相关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与各部门有关的文书,在处理意见上如果存在分歧,则由文书的主管部门出面进行协商,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上报或请示上级领导,由上级裁决。
第四章 请示审批
第十三条 请示审批是公司经营的一项重要程序,凡公司经营重要事项,都必须经请示,获得总裁审查、裁决和公文批复之后,方能执行。特殊情况下需董事长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 须请示审批事项如下: 1. 职务及重要人事安排; 2. 各种制度性规定的变更; 3. 重要契约的缔结、解除与变更; 4. 诉讼行为;
5. 与政府机构有关的各种重要的请求回执、申请等等; 6. 土地、建筑物以及事务所权利的购买与转让; 7. 大额馈送、谢礼、以及宣传广告费用的开支; 8. 分支机构的增减与升降; 9. 预算与决算事宜;
10. 借款与贷款,以及借贷银行的开设和变更;
11.重要或高额物品的采购,不急用或不需要物品的转让或廉价出售;
12.定期或不定期刊物发刊、修改与废除,以及费用开支的修订; 13.有关公司经营的重要计划与企划; 14.其他上述未涉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对请示审批的提案文书必须进行仔细斟酌,以便能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请示审批的事项,必须以提案文书的方式,经主管呈交总部。如果事情紧急,允许直接以非文书形式请示,但事后必须尽快书写请示提案文书上报。
第十七条 请示提案文书的内容包括标题、正文、理由、说明和附录。提案文书应一式多份,分送有关部门如业务部门、总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等。
第十八条 请示提案文书必须编号,注明起草者或请示者,所属分支机构及部门,并签名盖章。
第十九条 请示审批内容一旦被上级认可并作出决定,则以请示提案书(副本)替代批复返回,并请示部门予以执行。
第二十条 请示提案原本由行政部保管。
第五章 文书的整理与保存
第二十一条 文书按内容进行整理后,分为两类保管,一类是尚未完结的文书,一类是可以归档的文书。
第二十二条 全部完结的文书,分别按所属部门、文件机密程度、整理编号和保存年限进行整理与编辑,并在“文书保存簿”上做好登记,归档保存。
第二十三条 制度规定、不动产权利书、合同书、往来公文与特许专利等特别重要的文书,由行政部填写“重要文书目录”后,予以保存。
第二十四条 文书的保存年限如下:
1.永久保存文书,包括章程、股东大会及董事会议事记录、重要的制度
性规定;重要的契约书、协议书、登记注册文书;股票关系书类;重要的诉讼关系文本;重要的政府许可证书;有关公司历史的文书;决算书和其他重要的文书。
2.保存十年文书,包括请求审批提案文书,人事任命文书,奖金工资与津贴有关文书,财务会计帐簿、传票与会计分析报表,以及永久保存以外的重要文书。
3.保存五年文书,指不需要保存十年的次重要文书。 4. 保存一年文书,指无关紧要或者临时性文书。如果是调查报告原件,则由所在部门主管负责确定保存年限。
第二十五条 所有重要的带密级文书,一律存放在保险柜或带锁的文件柜中。
第二十六条 保存期满以及没必要继续保存的,经主管决定,填写废除理由和日期后,予以销毁。机要文书以焚烧或碎纸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如果职务或部门划分发生变更,或者作出调整,则必须在有关登记簿上注明变更与调整的理由,以及变更调整后的结果。
第二十八条 必须做好重要文件的借阅登记工作,并注明归还日期。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难以执行时,须与行政部联系,由行政部相关负责人作出裁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