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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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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

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6]4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鲁财教〔2006〕40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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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 (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 (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 / 3

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

(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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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鲁财教[2006]40号【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06.09.30【实施日期】2006.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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