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
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鲁财教[2006]4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发布日期】2006.09.30 【实施日期】2006.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鲁财教〔2006〕40号)
各市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省科教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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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决定,省财政设立了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大科技专项资金”)。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在省科教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的管理,省科技厅主要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专项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第五条 为更好地发挥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的作用,将探索建立资金市场化运作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机制。
第六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方向是: (一)支持重大战略产品的研发; (二)支持重大科技工程的实施; (三)支持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
第七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山东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 2 / 3
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
(一)事关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已经或有望进入国家科技计划;
(四)达到或接近国家水平以及我省需重点扶持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重大科技专项资金统筹项目、基地、人才,重点支持自主创新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鼓励产学研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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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主创新重大科技专项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