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系统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工作的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天保资金进行的各项公益林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建设目标责任制。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责对全系统的公益林建设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以林业局为单位承担完成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公益林建设任务。林业局的法人为本单位公益林建设项目负责人,对省森林资源管理局负总责,并按年度计划与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签定《省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 以林场为单位组织施工。林场在接受林业局下达的
.. .. ..
. . . .
公益林建设任务后,必须与林业局签定完成数量、质量及期限的责任合同。
第六条 以林场为单位,由林业局组织对公益林建设工程进行招投标。林场按任务、质量要求,实行层层负责,逐级承包,包任务、包质量、包经费,并与每个责任者签定完成数量、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为主要容的公益林建设合同。
第七条 公益林建设合同一经签定,不允许擅自转包或分包。 第八条 各林业局要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和组织动员本单位职工参加公益林建设工程。
第九条 公益林建设实行技术培训分级负责和持证上岗制度。各林业局要对管理、技术及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发给上岗证,持证上岗。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根据省计委、省林业厅下达的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编制下达各林业局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任务。 第十一条 年度公益林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需报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批
.. .. ..
. . . .
准。
第十二条 公益林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和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和债务。
第十三条 各林业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人工造林首次预付款控制在年度计划任务投资的50%以,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年度人工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林业局及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10%的资金,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合格后,再予拨付。 第十四条 省林业厅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局编制工程决算的依据,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检查验收结果作为各林业局年终上报完成工作量的依据。各林业局年终依照上报完成的工作量编制财务决算。
第十五条 各林业局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计划、实际到位和使用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向省森林资源管理局报送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统计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各林业局应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
.. .. ..
. . . .
计制。对违规使用资金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还要追究法人与主管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公益林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公益林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章 作业设计管理
第十八条 林业局按照省森林资源管理局下达的年度计划和建设任务,组织或委托具有林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九条 各林业局的作业设计由省森林资源管理局统一审批,作业设计按年度计划,一次设计一次审批。
第二十条 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在接到林业局上报的作业设计文件和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报告后,一个月之审批完毕。
第二十一条 林业局按照上级批复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作业设计未经批复不得开工。
第二十二条 作业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作业设计严格按照《省森林资源管理局天然林
.. .. ..
. . . .
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建设作业调查设计细则》执行。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益林建设项目要逐步推行业主监理制。 第二十五条 林业局技术人员分片包干,在作业过程中巡回检查。林场技术员要分片包点,跟班劳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不合格的责令其立即返工。
第二十六条 对人工造林要认真做好起苗、分级、运输、假植、蘸浆、整地、栽植等各生产工序的管理,按有关规程、标准、细则所规定的生产程序实施作业,保证苗木的形态、生理、活力指标,努力避免苗根暴露时间过长、苗木失水、栽植不规等严重影响成活的现象发生。
第二十七条 在作业过程中应积极推广应用保水剂、生根粉、覆膜技术等先进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
第二十八条 人工造林要采用良种壮苗,必须在树种(品系)适生区调购种子或苗木,严格实行种苗检验和检疫制度。对达不到省颁标准的不得调运,更不得用于造林。
第六章 质量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益林建设质量实行终身追究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