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安监总管四[2012]93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2〕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针对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防范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于2012年7月中旬至12月,在全国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工作目标 1 / 3
(一)必要性。有限空间包括封闭、半封闭设备,地下有限空间和地上有限空间等。作
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存在缺氧窒息、气体中毒、爆炸等危险。2011年全国工贸企业发生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15起、共死亡5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5%和35.0%;2012年以来发生较大事故10起、共死亡37人,分别占工贸企业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7.0%和37.0%,同比分别上升66.7%和76.2%。这些事故暴露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不到位。二是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扎实,作业人员缺乏有限空间作业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能力。三是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在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通风,未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没有防护人员监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四是防护用品配备不足,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自救器、防毒面具等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五是企业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在发生事故后,往往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人数扩大。六是部分地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重视不够,存在薄弱环节和漏洞等。
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多发的状况,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针对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特点和目前安全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有必要集中组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从源头上采取防范措施,坚决治理纠正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违章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有限空间作业事故,促进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治理,一是摸清各地区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实现企业全覆盖、从业人员全员培训,使所有作业人员掌握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知识和相关要求,提高安全素质,杜绝违规违章作业行为。三是督促有关工贸企业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齐配全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 2 / 3
安全水平。四是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管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升现场监管和服
务水平。五是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基本要求
(一)企业要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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