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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篇一: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发20xx31号 ********卫生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20xx34号文件、******20xx123号文件及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
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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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疾控中
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
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清点工作必须在本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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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完成。
防疫专干要严格接种报告,每半年将本单位接种二类疫苗的品种、受种人数向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请示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严格禁止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规范疫苗宣传,杜绝夸大诱导
接种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由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我院要积极宣传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相关政策,在做好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规范告知二类疫苗接种知识,群众自由选择。
防疫专干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不得在接种门诊内张贴、发放二类疫苗宣传材料。
四、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院要高度重视二类疫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切实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的全程管理,从现在起本单位采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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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疫苗一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防疫专干具体执行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今后,凡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因接种二类疫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存在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必要时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本单位相关评优资格。对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卫生院 20xx年11月6日
篇二: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办法
一、全区第二类疫苗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计划,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第二类疫苗配送仍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第二类疫苗的供应与冷链运转依托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现有的冷链设备和技术条件,实行逐级供应。疫苗的储存和运输应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执行。 二、各乡镇第二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应在年初3月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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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报。疫苗需求计划应根据群众需求和本单位的冷链容量合理确定。第二类疫苗的储存、运输和使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现行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产品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具体补偿办法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一旦发现质量异常的疫苗,应当立即停止供应、分发和接种,同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不得自行处理。
四、第二类疫苗的宣传推广,应以预防控制疾病、满足群众的预防保健需求为目的,杜绝以追求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为目的的推广工作。
五、本着让利于民,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县疾病预防 控制中心供应第二类疫苗加价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执行。各预防接种门诊第二类疫苗零售价格和接种服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涉及第二类疫苗采购、分发、接种的单位应制定相关规定和制度,加强对第二类疫苗计划、采购、付款、收费等相关环节的监督管理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教育,严防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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