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5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5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1 污染物项目 颗粒物 方法标准名称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2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3 二氧化硫 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4 氮氧化物 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标准编号 GB 5468 GB/T 16157 HJ/T 398 HJ/T 56 HJ/T 57 HJ 629 HJ/T 42 HJ/T 43 HJ 692 HJ 693 HJ 543 5.2大气污染物基准含氧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应执行GB 5468或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各类燃烧设备的基准氧含量按表6的规定执行。
表6基准含氧量 锅炉类型 燃煤锅炉 燃油、燃气锅炉 基准氧含量(O2)/% 9 3.5 ???'?21??(O2) (1)
21??'(O2)式中: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mg/m3; ?'——实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O2)——实测的氧含量; ?(O2)——基准氧含量。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